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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来源:江苏省商标协会 发布时间:2015-03-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代理委员会”)委员规范化管理和组织建设,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委员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商标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管理。其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委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忠实于商标代理事业,恪守商标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委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商标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代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委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第四条 协会会员中,凡依法在江苏省省域成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拥护《协会章程》,执行代理委员会决议,自愿履行委员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积极参加代理委员会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均可申请加入代理委员会,成为委员。

第五条 协会会员加入商标代理委员会需提交材料:

(一)商标代理机构向代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江苏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委员会入会申请表》;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机构简介;

(四)代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处于清算期间的代理机构;

(二)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违反《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代理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秘书处审核申请材料,并报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秘书处自收到代理机构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予书面通知;

(四)被批准接纳为代理委员会委员的代理机构,可领取《江苏省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委员会委员证书》,成为本代理委员会委员;

(五)秘书处在网站或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委员的权利义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委员会活动,或获得委员会服务;

(三)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完成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委员应指定专人担任与代理委员会沟通的联络员,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秘书处。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员,代理委员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告,直至终止委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代理委员会批准,擅自以代理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培训、招商、信息咨询、研讨会等;

(二)擅自以代理委员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

(三)违反《章程》和本办法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五)不履行委员义务,严重违反代理委员会决议,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六)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有损于行业或代理委员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受到处罚的委员,秘书处在网站或刊物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委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其决议

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委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委员大会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筹备召开委员大会;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并负责实施;

(六)组织讨论委员提出的各项建议和议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须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代表出

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召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决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章  退 

第十九条 委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处,经常务委员会同意后在网站或刊物上公布委员退会信息。

第二十条 委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委员资格和所享受的委员权利。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代理委员会委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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