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X商标被北京高院判决撤销,针对X商标的无效宣告案还有必要继续审理吗?继续审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意义又在哪里呢?
一、案例一
2018年3月,X商标被商评委宣告无效。
商标权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确权诉讼,案号:(2018)京73行初3074号;
2018年4月,X商标被二审判决予以撤销。
X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确权二审案,北京高院驳回了商评委和商标权人的上诉请求,X商标予以撤销,案号:(2018)京行终804号;
2018年6月,X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确权案一审开庭审理。
第三人(原无效宣告申请人)提出,诉争商标X已被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撤销,本案审理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
继续审理究竟有无必要?
来看两个生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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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二
无必要继续审理的案例和依据:
2015年2月,XX商标无效申请被商评委予以维持注册,后无效宣告申请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无效宣告行政确权一审:(2015)京知行初字第04107号案
2016年3月,XX诉争商标被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
2017年3月,XX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确权案一审开庭审理。
原告(原无效宣告申请人)提出,诉争商标XX撤销公告已经在2016年3月刊登在《商标公告》上,本案审理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
一审法院认为:
“鉴于本案的审理对象诉争商标已经被撤销并经公告,本案审理已无必要,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5]...X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本案终结诉讼。
三、案例三
有必要继续审理的案例和依据:
2014年12月,XXX商标无效申请被商评委予以维持注册;
2015年5月,无效宣告申请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无效宣告行政确权一审:(2015)京知行初字第02902号案;
2015年12月,XXX诉争商标被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
2018年2月,XXX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确权案一审开庭审理;
原告(原无效宣告申请人)提出,诉争商标XX撤销公告已经在2015年12月刊登在《商标公告》上,本案审理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
一审法院认为,
“前者是对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过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进行审查,其法律后果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后者是就诉争商标在申请时是否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其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故虽诉争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被撤销,但在核准注册公告之日至商标局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这段期间,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仍是存在的。
故本案仍有必要继续审理。”
回到案例一,X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确权案中,第三人(原无效宣告申请人)提出,诉争商标X已被北京高院另案终审判决撤销,本案审理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
审判长特别释明:有无必要看先后。
(这也是本文三个案例中,诉争商标的无效与撤销的时间节点都特别列明的重要原因)
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实践,诉争商标先被宣告无效的,在后的撤销复审行政确权案已无审理必要,可以终结诉讼;
反之,诉争商标先被撤销的,在后的无效宣告行政确权案仍有审理必要。
因为商标撤销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在性质、法律后果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诉争商标被撤销之前,
商标专用权毕竟是曾经拥有过;
而被宣告无效的,
没有未来,也没有过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