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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和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及申请要求、审查标准介绍

来源:江苏商标网 发布时间:2018-07-12

一、法律法规依据
  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与我国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日臻完善,主要有:
  (一)国际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1985年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2001年入世后执行)。
  (二)国内法律:《商标法》。
  (三)行政法规:《商标法实施条例》。
  (四)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局1994年发布,原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修改)。该部门规章在地理标志和集体、证明商标的授权确权以及侵权案例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定中常被引用。
  (五)规范性文件:《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16年修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等。

二、注册便利化改革举措
  (一)简化申请手续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2017年11月,商标局发布《关于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便利申请人的通知》,从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的证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申请人检测监督能力证明以及地理标志商标变更转让申请等方面实施便利申请人的措施。
  《通知》发布后,中国政府网等网站予以转载,商标局、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士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社会反响良好。
  (二)优化规范流程
  1.实施分类专业审查制度。按地理标志商品分类进行审查,便于把握同一商品上不同地理标志特定品质的审查标准。
  2.内部统一地理标志审查决定的签报格式。地理标志注册审查实行审查员审查—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审签的三级审查制度,并且对审查决定的签报格式进行统一。
  3.听取行业专家意见,提升审查专业化水平。加强与行业协会沟通交流,针对部分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中的特定品质的审查,主动走访行业协会听取专家意见,提升审查质量。
  4.规范审查流程。坚持处务会集体讨论研究疑难案例制度,必要时提交至商标局审查业务会议议定。
  (三)完善审查标准
  1.走访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完善含“硒”字的地理标志的审查标准,防止市场炒作“硒”概念,避免消费者被误导。
  2.结合司法确权判例,完善地理标志商标近似判断标准。
  3.走访立法和司法机关,研究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集体、证明商标的审查标准。
  (四)开通绿色通道
  对地理标志和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实行单独排队、优先审查制度。对确有需要的,经批准可启用绿色通道加快审查。

三、申请要求和审查标准
  (一)集体商标
  1.集体商标的定义
  《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2.集体商标的特点
  (1)封闭性。注册人是集体组织,使用人是其成员。
  (2)成员的相对固定性,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3)商品或服务的标准相对稳定。
  3.集体商标的申请手续
  (1)申请材料: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
  (2)申请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必须是集体组织。例如,工业或商业的团体、协会、专业合作社。集团公司不是集体商标的适格申请主体。
  ②须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
  ③集体商标可指定在全部45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但相关商品和服务应在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标示的业务范围内。
  ④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包括: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质,使用手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4.集体商标的审查标准
  (1)绝对性审查:《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2)相对性审查:《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3)特有的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使用管理规则审查(商品品质要求、成员名单等)。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应有每一项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相关质量标准,该标准既可以是国家强制标准、行业推荐标准,也可以是地方标准、协会自定标准,甚至可以是企业标准。
  (二)证明商标
  1.证明商标的定义
  《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证明商标的特点
  (1)开放性。证明商标应当由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只要达到证明商标所证明项目条件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使用。
  (2)主体资格的限定性。
  (3)申请使用的自愿性。
  (4)证明项目的范围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
  3.证明商标的申请手续
  (1)申请材料: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说明申请人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申请人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2)申请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②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如果是企业,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如果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提供其依法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
  ③证明商标可指定注册在全部45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但相关指定商品和服务应在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标示的业务范围内。
  ④须说明申请人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申请人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如申请人自己具备检测能力,需提供自有检测资质证书复印件+自有检测人员名单+自有检测设备清单(均需盖章)。
  如申请人通过委托检测机构而具备检测能力,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该检测机构之间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受托单位检测资质证书复印件+受托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受托单位检测人员名单+受托单位检测设备清单(均需受托单位盖章)。
  4.证明商标的审查标准
  (1)绝对性审查:《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2)相对性审查:《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3)特有的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使用管理规则审查。
  需要说明的是,证明商标同样需要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同样不能作为证明商标注册。
  (三)地理标志
  1.地理标志的定义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对于地理标志的定义,现在作以下四点解释说明。
  第一,地理标志是一种标志。地理标志通常构成形式为地理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
  第二,地理标志产品来自于特定地区。通常特定地区以行政区划范围表述(该特定地区与该行政区划范围相比,可大可小,也可能完全重合)或以自然环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征为界定的范围。
  第三,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特定品质和信誉。其特定品质一般可以从以下方面说明。
  感官特征包括形状、尺寸、颜色、纹理等视觉特征和嗅觉、味觉感知等。
  生物特征包括所属族、种等。
  物理特征包括重量、密度、酸碱度等。
  化学特征包括水分、蛋白质、脂肪、微量元素含量等。
  特殊的制作方法包括对加工技术的描述以及最终产品的质量标准。如动物产品的饲养过程、屠宰方法等,植物产品的种植过程、收获时间、储存方式等,传统手工艺品的原材料、配料和制作过程等。
  即使商品来自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地区,如果其品质没有具备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同样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
  不同种类的地理标志的特定品质千差万别,同种商品的不同地理标志的特定品质也会有所不同。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一般由其行业专业技术人士提炼才能准确描述。
  第四,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由该特定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其中,自然因素有该地区独特的土壤、地形地貌、气候、植被、山川河流、原材料等;人文因素有种植区域的选择,适合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方法,特殊的生产、加工条件,当地专有技术或特殊生产技术的发展演变等。
  2.地理标志的申请手续
  (1)申请材料: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特定品质能力的证明材料,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由特定地域环境和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2)申请相关说明
  ①申请人应当不以赢利为目的,性质为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地理标志注册的适格主体。
  ②商标种类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③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是指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并颁发的、确认其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
  ④地理标志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水产品、手工艺品等。服务项目、家用电器等工业产品以及仅由纯自然因素或纯人文因素决定其品质的商品均不属于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⑤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由于地方机构设置并不统一,如果难以确定相关部门是否为适格的行业主管部门,为避免引起后续纠纷,建议提交由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申请主体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商标的文件。
  ⑥地理标志申请人要提交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特定品质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身具备检测能力的,提交自有检测资质证书+自有检测人员名单+自有检测设备清单(均需盖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测的,提交双方签订的检测委托协议+受托单位检测资质证书复印件+受托单位检测人员名单+受托单位检测设备清单(均需受托单位盖章)。
  ⑦除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正规公开出版的书籍、国家级专业期刊、古籍等客观材料记载外,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范围证明还可以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鉴于乡镇也是一级政府,如果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在乡镇或乡镇以下,可由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⑧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包括:使用宗旨、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使用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使用管理规则的成员应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使用宗旨、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使用条件、使用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应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为便利申请人制定地理标志相关使用管理规则,商标局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发布了参考样本,供申请人参考使用。
  ⑨由于地理标志集体(或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已经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特定地域环境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作了说明,申请人可不必再提交该说明。
  ⑩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是判定地理标志客观存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式。目前采信的相关材料有: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正规公开出版的书籍、国家级专业期刊、古籍等。相关材料应是原件或是已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公章的复印件和其刊号和版权页的复印件。

□商标局地理标志处 李 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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