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晚,贵州茅台有限责任公司刚刚宣布,放弃“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撤销诉讼申请,并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致歉。
国酒之争的来源
茅台“国酒”最开始的争议应该是在2001年。
这一年,茅台开始申请注册“国酒”商标,前后历经9次,可谓是不离不弃也是屡败屡战,到2012年7月,国家商标局发布公告,称“国酒茅台”商标已通过初审,进入3个月公示期阶段,3个月内若无异议和异议不成立,该商标便正式归属茅台。
随之而来包括五粮液、汾酒、西凤、郎酒、沱牌、杜康等知名白酒企业纷纷发声,认为“国酒”商标不应被茅台注册独占。公示期内,国家商标局共收到异议书95件次。
时隔4年,国家商标局在2016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决定“国酒茅台”商标不予注册,商标争议终告落幕。
商标局认为,“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茅台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茅台欲将这种赞誉之词通过法律程序变为注册商标,上升为国家集体意志,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垄断性权利”,这与国家领导人个人的赞誉之词有着本质区别。
有业内人士称,如果茅台商标注册成功,那么“国酒”就成为茅台特有的商标,这将使得很多行业纷纷效仿。“商标局的裁决是公正的,如果予以通过,中国消费行业后续必然会出现‘国烟’、‘国茶’、‘国奶’,这将导致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2010年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最新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酒”是一大类商品,“国酒”应该是属于整个中国白酒行业的公共资源。任何单一品牌都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承载中国白酒的全部内涵。如果“国酒”公共资源被单个企业或品牌占有,难免有失公平,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国”字商标真的不能注册了吗?
我们可以看看那些申请成功的和失败的“国“字商标,从中或许可以窥探一二。
例一:國窖1573(成功)
國窖 |
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分类: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注册号:7422422 申请日期:20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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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此商标属于“有国字,但没有商品名称”情形,该商标值得称道:
首先,“窖”不是直接的商品名称,没有触及法律红线;
其次,“窖”字有窖藏之意,点出白酒加工流程,“国窖”很容易让人联想为“国家窖藏”,与白酒这一商品属性高度契合;
最后,1573为年份,强调历史源远流长,繁体的“國”字更强化了这一特点;
例二:國五液(成功)
國五液 | 申请人: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分类: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注册号:10496916 申请日期:20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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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此商标属于“有国字,但没有商品名称”情形,也是非常好的商标。“液”说明白酒商品状态,“五”与申请人商号重合,对于稍有白酒常识的中国消费者来说, “國五液”很难让你想到除了“国家五粮液”之外的其他含义。
例三:国藏(失败)
国藏
|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分类: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注册号:3836759 申请日期:20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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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理由:该案历经驳回复审、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国藏”容易被理解为“国家级的典藏”,易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解,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即带有欺骗性为由予以驳回。
点评:同样是白酒,与“國窖1573”、“國五液”相比,“国藏”还是显得有那么一点“直白”,最直接的字面意思为“国家收藏”,应该说是获得了“明显高于普通商标的待遇”,因此被驳回。
例四:国部(失败)
国部 |
申请人:许华侨 分类: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注册号:5499802 申请日期:200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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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理由: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即带有欺骗性为由予以驳回。
点评:同样是白酒,“国部”最直接的字面意思是“国家部门”,以“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驳回。另外,在笔者看来,单纯看“国部”二字,并不能让人直接联想到白酒。
例五:国尊(成功)
国尊 |
申请人:千禧国尊国际有限公司 分类: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注册号:4955903 申请日期:200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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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该商标申请商标局与商评委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即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一审撤销决定,认为未产生不良影响,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笔者认为,“国尊”与其申请的产品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已经非常微弱,其不良影响之说有些牵强。
例六:国人(成功)
国人 |
申请人:尹彦稳 分类:第8类(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注册号:6353273 申请日期:200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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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该商标申请商标局与商评委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即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一审撤销决定,认为未产生不良影响,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笔者认为判决合理,理由同“国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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