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8月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组织者启动首届“蓝月亮节”以来,这个节日可以已经成为一年一度的大型商业盛会,虽然没有成为民俗传统,但也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活动搞得是风风火火,可是在商标界却屡屡碰壁;蓝月亮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月亮节”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等第41类服务上。却以“带有欺骗性”为由而惨遭驳回。
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以诉争商标的标志中含有文字“节”,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据此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蓝月亮公司自然是不服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的,于是继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同年12月21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蓝月亮公司因而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据此,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蓝月亮公司的诉讼请求。蓝月亮公司随后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蓝月亮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使得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该枚诉争商标由汉字“月亮节”构成,包含“节”字,容易使人联想到与月亮有关的传统节日,如中秋节、元宵节等。
商标申请人对于欺骗性商标的禁注规定有所了解也是十分有必要的,以免一时大意犯禁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什么是带有欺骗性的商标?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规定: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如果相关标志能够且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种类、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基本上便可认为其属于带有“欺骗性”商标。
总之,商标最核心的功能始终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不可以对商品进行虚假的描述,也不可以显示商品的相关属性。商标也应当是具有独创性的。
所以,判断“带有欺骗性”标志时,最直观的的标准便是以消费者的“一般识别力”来说,相关标志是否能够对其形成认知上的“障碍”或“错位”。如果相关标志能够且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种类、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基本上便可认为其属于带有“欺骗性”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