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简称金利来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诉讼商标
诉争商标由金利来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服装”等商品上。
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3961100号“Mr.”商标(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故驳回了金利来公司的注册申请。金利来公司向商评委提起复审后被商评委驳回。金利来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的根本属性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此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标识,仍应坚持整体判断为首要原则。虽然诉争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均为“Mr.”,诉争商标的局部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但诉争商标为 “ ” ,且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整体上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35383号关于第20338717号“M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