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对方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奇艺”字样,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妙奇艺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妙奇艺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公司诉称,奇艺世纪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8日,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以“奇艺”作为公司字号进行使用,并先后获得“奇艺”、“爱奇艺”注册商标专用权。爱奇艺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7日,2012年后一直以“爱奇艺”作为公司字号进行使用,奇艺世纪公司将“奇艺”、“爱奇艺”商标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给爱奇艺公司使用,并允许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
近期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公司发现,妙奇艺公司主办、宣传了一项名为“FunCity奇艺之城 艺术嘉年华”的教育文化娱乐活动。一方面,妙奇艺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FunCity奇艺之城官微”、微博“FunCity奇艺之城”的名称中及微信、微博、其他媒体文章的宣传中,大量突出使用了“奇艺之城”字样。另一方面,妙奇艺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至10月7日期间在四川省成都市主办了一场名为“ FunCity奇艺之城 艺术嘉年华”大型娱乐实体活动,并在该活动现场多处突出使用了“奇艺之城”或“奇艺”字样,单张门票售价为60-340元不等。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公司已经于9月21日活动正式开幕之前,向妙奇艺公司等相关主体发出侵权警告函,但妙奇艺公司收函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依然在活动期间大肆突出使用“奇艺之城”字样。
原告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公司认为,一方面,妙奇艺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妙奇艺”字号与奇艺世纪公司所有的“奇艺”字号、爱奇艺公司所有的“爱奇艺”字号相近似,且双方均位于北京市,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另一方面,妙奇艺公司在其经营的微博、微信等渠道中就“ FunCity奇艺之城 艺术嘉年华”活动进行的宣传推广及该活动的实际开展中大量突出使用了“奇艺之城”字样,其中具有区别服务来源与显著性的为“奇艺”,与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公司的“奇艺”商标相同,与“爱奇艺”商标构成近似;妙奇艺公司使用上述字样的领域为广告、组织商业展览、组织表演演出等,与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或类似。第三,鉴于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公司的字号、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在广告宣传及组织文化娱乐等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妙奇艺公司理应予以避让而不避让。因而,无论是妙奇艺公司的“妙奇艺”字号还是其突出使用的“奇艺之城”字样,都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妙奇艺公司及其主办的活动与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公司之间存在授权、许可、投资、合作等特定关系,极易产生误认或者混淆。妙奇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公司企业字号近似的字样,并在其广告宣传及组织文娱活动等领域突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