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古乔公司系“GUCCI”包袋等商品商标和货物展出等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人。米岚公司是米兰广场的经营管理者。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承租米兰广场店铺,经营“GUCCI”品牌的包袋等商品,并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GUCCI”字样。米岚公司在其官方网站、新浪微博中将“GUCCI”列为入驻品牌并进行报道宣传。古乔公司遂以三被告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古乔公司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盼多芙公司和兴皋公司不构成对古乔公司商品商标的侵害,但构成服务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米岚公司明知上述事实仍提供帮助和便利,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后,三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被告在涉案店铺醒目位置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已经超出了说明、描述自己经营的商品的必要范围,而产生了对涉案店铺经营者、涉案店铺所提供的服务来源的标识作用,网站及微博上的宣传也会使人产生误解,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店铺经营者是古乔公司或者与古乔公司存在商标许可使用等关联公司,并使被告获取不应有的竞争优势,故被告侵害了古乔公司服务商标专用权,并构成对古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但由于被告在本案中销售的均为正品GUCCI商品,因此其销售行为并未侵犯古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三被告应当就侵犯古乔公司服务商标专用权,以及对古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二审法院在肯定原审判决结论的基础上,明确了即使是销售正品商品的销售者,亦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相关商标,不得随意在店招上使用商标,导致消费者可能会将其店铺与商标权利人的旗舰店、专卖店相混淆。本案的判决避免了消费者对盼多芙等三公司的身份有错误认识,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降低了消费者与商标持有人之间的信息沟通成本,为知识产权人营造安全可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