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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黑金”商标被驳回理由的不同看法

来源:江苏商标网 发布时间:2019-02-11


       之前《「脑黑金」商标复审被驳回的理由》一文在网上流传,大意是:2017年08月,南京达群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25738788号“脑黑金”商标被驳回。驳回的理由是——若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可可、巧克力、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所供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款“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


       申请人举出“脑白金”注册成功的先例,其答复是“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当然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是商标的绝对禁止条款,“脑白金”可以注册、使用;与之近似的“脑黑金”却“带有欺骗性”——不予注册且禁止使用;“个案审查原则”、“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虽然看起来似乎有一定的道理,在本案中却经不起推敲:至少没有讲出案情“有何不同”,因此也是难以服众的。


       笔者认为该申请可采用下面的理由给予驳回。


       一、《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这句广告语已经在耳边念叨了十几年。电视上风格变换的老爷爷老奶奶,各种舞蹈驾驭自如,充分体了什么叫“年轻态”!


      “脑白金”俨然已经成为儿女逢年过节孝敬父母、发扬孝道之必备;早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010年,“脑白金”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款似乎就是针对本案而设的:


        1、“脑白金”是“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2、该商标应当受到“跨类”保护:“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


        3、该商标应当受到“扩大”保护:不允许对其“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4、“脑黑金”显然是对“脑白金”摹仿,误导公众是必然的;该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道理清楚明了、操作简单易行。


       事实上,最早申请“脑黑金”商标的是山东牛太太乳业有限公司,2013年09月在32类上提出申请、 2015年02月被驳回;更晚申请的第25738788号“脑黑金”商标自然也不能例外。


       二、《商标法》第三十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作了进一步补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25738788号“脑黑金”属于“一标多类”,其商品分别为第5类和第30类。“脑黑金”与“脑白金”构成近似商标是不争的事实,问题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有在先注册的“脑白金”商标?经查:


       2000年10月,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便在第5类上注册了“脑白金”商标;2016年03月,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第5类上注册“脑白金”商标被驳回;更晚申请的第25738788号“脑黑金”商标显然也应当被依法驳回。


       1998年03月, 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便在第30类上注册了“脑白金”商标,比南京达群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25738788号“脑黑金”商标几乎早20年。后者不被依法驳回才是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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