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学而思教育”)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学而思教育主张诉争商标经过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经审核查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已持续使用并与学而思教育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故学而思教育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结论正确,从而驳回了学而思教育的诉讼请求。
争诉焦点“家长帮及图”商标
诉争商标为第22755238号“家长帮及图”商标,由学而思教育于2017年2月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为第12636948号“家长帮帮圈”商标,于2013年5月23日申请注册,后经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1类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自201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现商标注册人为北京个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作出第TMZC22755238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学而思教育不服上述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为: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三、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学而思教育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2018年5月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然而,学而思教育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学而思教育认为,一、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行政程序中,极有可能被撤销。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含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三、诉争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如果不能核准注册,将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综上,学而思教育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学而思教育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学而思教育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本案中,诉争商标由中文“家长帮”及图形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家长帮帮圈”构成。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另外,学而思教育主张诉争商标经过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经审核查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已持续使用并与学而思教育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故学而思教育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结论正确。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学而思教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