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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属8年未划清,张裕公司和张裕集团收3份监管令

来源:江苏商标网 发布时间: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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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张裕公司”)宣布,因控股股东张裕集团未及时变更旗下“张裕”、“爱斐堡”等商标的权属问题,导致张裕公司使用商标时仍需经过张裕集团特许,影响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而张裕公司未对集团违背承诺情况及时披露。对此,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连发3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张裕公司整改,同时对张裕集团和张裕公司时任总经理周洪江、董事会秘书曲为民出具警示函。


       张裕公司连收3份监管函


       公告显示,2010年,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曾向张裕公司下发责令改正措施,要求张裕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张裕”等商标权属问题,对于新注册的“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截至2018年底,“张裕”等商标权属问题仍未解决。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商标外,2010年底前由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张裕集团”)注册的“爱斐堡”系列防御商标等,也未变更注册手续。


       山东证监局称,2011年以来,张裕集团将注册商标、申请专利授权张裕公司无偿使用,但双方未签署许可使用合同。除部分商标与“张裕”商标无法剥离外,其余商标、专利均有条件由张裕公司进行注册或申请,仍由张裕集团注册或申请后特许张裕公司使用,影响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


       张裕集团曾在张裕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每年收取的商标使用费主要用于宣传张裕等商标和产品。经查,2013年至2017年,张裕集团未严格履行承诺,张裕公司也未在期间的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张裕集团承诺履行情况。


       集团长期“霸占”商标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2010年11月,山东证监局向张裕公司下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显示,1997年张裕公司成立时,张裕集团与其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张裕”等商标由张裕公司无限期、独占使用,张裕公司按相关商品销售额的2%支付集团商标使用费,同时约定集团所收到的商标使用费主要用于宣传商标及使用商标的产品。


       截至2010年6月,张裕公司累计向张裕集团支付了46827万元商标使用费,张裕集团几乎未发生广告费支出。山东证监局认为,张裕集团收取了大额商标使用费却对商标的维护没有做出任何贡献,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检查中还发现,张裕集团于2009年注册了“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但这些商标由张裕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创立,完全有条件由张裕公司进行注册,但仍由张裕集团注册后特许给张裕公司使用,侵害了上市公司利益。


       同时,张裕集团1997年以后注册的商标没有与上市公司另行签订使用合同,但仍由上市公司参照1997年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使用,即每年支付相关商品销售收入的2%给张裕集团,未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另外,张裕公司与张裕集团1997年签订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公司支付张裕集团的商标使用费,于每个公历年6月30日前一次支付,而张裕公司实际是按季度或月份进行支付。


       集团与上市公司双双受处罚


       山东证监局认为,张裕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多条规定,决定对张裕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张裕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与张裕集团协商确定具体实施方案,解决商标、专利归属问题,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同时完整披露张裕集团自2013年以来承诺履行情况。


       而对于张裕集团违背承诺的行为,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由于张裕公司时任总经理周洪江、董事会秘书曲为民未能勤勉尽职,决定对两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张裕公司表示,张裕公司、张裕集团以及周洪江、曲为民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未持有疑义,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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