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国际知名运动品牌,来自德国的阿迪达斯必然占有一席之地。自上个世纪40年代末,阿道夫·达斯勒创立品牌以来,“阿迪达斯”就因其杰出的质感和更懂运动员所需的技术,让“三道杠”风靡世界。
然而,作为一个经历了半个多世纪风雨“洗礼”的品牌,树立并维持“三道杠”的显著性并非易事,阿迪达斯为此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投入和维护。
以国内市场为例,阿迪达斯于上个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大陆,并围绕服装鞋帽类别开展广泛的商标布局。针对“三道杠”标识,阿迪达斯于2000年3月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申请注册G730835号图形商标,并于2006年11月8日获准延伸至中国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包括运动鞋和休闲鞋等商品上。
(G730835号图形商标)
随着阿迪达斯在国内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日益提升,一些“搭便车”的山寨“三道杠”产品出现在市场。为了防止自家品牌遭遇淡化风险,阿迪达斯在各地发起维权诉讼,并获得胜诉。
在上海、广东、重庆、辽宁等地既已审结的系列纠纷中,被控侵权鞋履产品上采用了与阿迪达斯相近的“三道杠”设计。被控侵权产品生产商在答辩中称,“三道杠”设计在服装鞋帽行业中较为常见,只是起到装饰作用。阿迪达斯通过宣传使用获得的“三道杠”图形商标的显著性较弱。
对于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三道杠”标识的侵权认定,与阿迪达斯品牌在相关消费者中的知名程度以及是否能够与阿迪达斯建立稳固的联系密切相关。对此,各地法院在判决中均作出了论述。
温州中院受理的一起“三道杠”维权诉讼中,该院指出,阿迪达斯涉案图形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标识为三条平行杠,并非整只鞋子。辽宁高院在判决中认为,涉案“三道杠”图形商标通过各种媒介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牢固的产源对应关系,成为代表阿迪达斯运动鞋的独特标识。商标法并没有对商标显著性强弱的保护程度进行区分,阿迪达斯的涉案商标已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应当获得商标法对注册商标应有的保护。广州中院判决中亦指出,消费者可以在“三条纹”或类似图案与阿迪达斯运动鞋产品之间建立起对应和指向关系。
重庆中院在判决中指出,相当多的品牌运动鞋在鞋帮位置使用图形商标,在鞋两侧所占面积较大,视觉效果更为显著。在鞋的两侧采用相关标识,客观上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被诉侵权商品在鞋帮两侧对三条杠的使用构成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标识与阿迪达斯涉案商标均系使用在鞋子外侧面向鞋前部倾斜的为三条平行斜杠,三条斜杠的设计、构图、结合使用在商品上的位置,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属于相同商标。
综上可以看出,各地法院对于阿迪达斯“三道杠”标识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均给予认可。不过,由于一些山寨产品在仿冒手段上“推陈出新”,除了突出使用与阿迪达斯“三条杠”条纹近似的标识,还同时使用多个其他标识,欲“淡化”产品中“三条纹”的显著性,这也为阿迪达斯的维权进程带来了阻力。
该案中,阿迪达斯同样基于上述G730835号图形商标,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销售带有“三条纹”样式的拖鞋的一家超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控侵权拖鞋在在鞋面及鞋跟两处均有“jiajiale”字样。其中鞋跟处的字样非常明显,一般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会将该字样与商品来源相联系。三条斜杠属于美化、装饰使用。另外,从涉案商品的销售情况来看,消费者完全能够根据售货环境、商品价格、商品标牌上写明的商家名称判断该拖鞋并非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故不会使相关公众对该鞋的来源产生混淆。
对此,阿迪达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构成侵权。该院认为,涉案商品上的“三条纹”标识位于鞋帮部位,已覆盖鞋帮的主要部分,比较明显。在不施加特别注意的情况下,消费者在观察该拖鞋商品时,其注意力很容易首先被该标识所吸引。阿迪达斯的注册商标在鞋类商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已建立起十分稳固的联系,在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此拖鞋商品系由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提供的认识。
据此,该院认为,涉案商品上的“三条纹”标识客观上可以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应系商标性使用,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为装饰性使用,系事实认定错误。
再把目光转向国际市场,阿迪达斯亦曾针对“三道杠”标识向多家服装品牌发起诉讼,其中包括Forever 21、彪马等知名品牌。虽然这些诉讼大多以和解告终,但不可否认的是,恶意模仿“三条纹”商标、随意搭知名商标便车的行为应受到法律规制。
可以看出,长期以来,阿迪达斯不仅在品牌宣传和技术革新上不遗余力,阿迪达斯维护其三条杠商标的决心未曾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