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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印良品”商标案看商标策略对国际品牌的重要性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2019-05-24


2009年3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同年4月20日良品计画以商标评审委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6月最高法再审((2012)行提字第2号)之后,认为虽然良品计画提交了诸多证据证明在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境内在第24类商品上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影响,但是证据只能够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在日本、中国香港等地区知名度的情况,并不能够充分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使用在第24类的毛巾等商品上具有影响的事实。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2017年12月,日本无印良品在中国销售的第24类商品中,部分商品标识使用了“無印良品”名称。以此为由,北京棉田及其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向良品计画及上海无印良品提出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支持了北京棉田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要求日本无印良品方面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赔偿。良品计画已经于2018年1月26日提出上诉,现在正在二审阶段。


最高院“无印良品”商标异议案判决理由分析


我国实行的商标注册原则为“申请在先”,谁先申请,谁就能获得该商标。不过《商标法》也规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其经营的类别内,可以对抗在先注册的商标。


  良品计画显然认为,其中文名称“无印良品”在北京棉田注册之前已经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然而,“无印良品”商标并不符合该条件。


  南华实业早在2000年就申请了“无印良品”商标,不论其申请的动机,就客观上来说,其注册真实有效,且已经被授权。则良品计画必须举证“无印良品”商标在2000年之前已经在中国大陆“驰名”。但是,事实上良品计画在2005年7月方于上海开设第一家专卖店,距离南华实业申请“无印良品”商标已过去5年,且当年“无印良品”在中国大陆应该只是一线城市人群所熟悉的品牌,实际并未在中国大陆构成驰名商标。据此,最高院未支持良品计画公司诉求的判决是正确的。


  国际品牌在中国遭遇的困境


  其实,许多外国品牌都在中国遭遇了和“无印良品”相同的困境。比如美国运动品牌New Balance于90年代初期就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并采用“纽巴伦”的中文译名,2003年成功注册“New Balance”商标。然而商标保护滞后,2004年最接近品牌中文译名的“新百伦”被一中国公民注册,该公民还向New Balance发起侵权诉讼,最终以New Balance赔偿500万元告终((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国际知名品牌为何在商标问题上在中国屡屡受挫?


  表面上,似乎是中国法院的有意偏袒。即便有名如New Balance也无法使得法院适用上述《商标法》条款,法院的判决中仍然认为“新百伦”并非“NEWBALANCE”唯一的音译或意译,新百伦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周乐伦恶意抢注“新百伦”商标。针对原告有搭便车嫌疑的行为,法院机械地要求权利人举证,似乎违背了常识和普遍认知,使法律失去了应有的价值。


  然而,造成企业陷入商标侵权陷阱更根本的原因,是国际品牌商在早期忽视中国市场导致造成商标策略失误。


  国际品牌耕耘中国市场的破局之道


  “无印良品”诞生于1980年的日本,主推服装鞋帽、办公用品、生活杂货、化妆品、食品饮料等各类商品。1991年该品牌就进入英国伦敦及中国香港,并在中国香港等地使用“無印良品”作为中文标识。那为什么要等到将近10年之后,才想到在中国大陆注册“无印良品”商标呢?


  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还不是良品计画的目标市场,但随着中国市场的扩容,中国人对消费品质的要求增高,才引起了良品计画的关注。


  从“无印良品”的系列案件来看,现在良品计画的困境无疑是一个深刻的教训。1999年良品计画就在中国大陆申请“无印良品”第16、20、21、25、35、41类商标。然而,良品计画没有及时在国内注册第24类“无印良品”商标显然存在失误,良品计画的“无印良品”商标困境是因为自身的疏忽造成的。而这一失误具体表现为防御商标策略的失误。


  1.防御商标又称防护商标,是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已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外的商品上注册的同一著名商标。


  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防止他人利用法律不授予注册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专用权而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从而损害驰名商标的信誉,冲淡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例如,日本索尼公司的驰名商标“SONY”在世界上170多个国家进行了注册,不局限于电子产品。有位投机商人使用“SONY”商标经销巧克力,在消费者中造成了混淆。索尼公司认为损害了其声誉,对该商人提出控告,最终以投机商人停止侵权并作出赔偿告终。这是采用防御商标策略保护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

 

防御商标策略的运用,对于企业具有相当大的益处。由于商标权人对同一商标在所有类似甚至不类似的商品上都取得了商标权,这就自然扩大了商标权受保护的范围,使之延及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加强了商标的保护力度。而且,防御商标注册后,如果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防御商标相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也相同,那么就可以阻止他人的申请获得注册。另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国“可口可乐”商标在一切商品上都进行了防御性注册。


  与防御商标具有基本相同功能的,还有联合商标。


  2.所谓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生产或销售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互近似的商标,即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注册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形成的相互联系的商标。


  联合商标是相对于正商标而言的,正商标即最先设计注册的商标。例如,上海冠生园食品厂用白兔、灰兔、黑兔等文字商标对其主商标“大白兔”进行密集注册,以防“野兔”滋事。


  联合商标的使用也对企业有多方面的益处。从权利保护的角度看,它扩大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有利于防止因他人商标与自己商标的近似而在市场上被消费者误认。联合商标策略的运用可以在企业所使用的正商标外围筑起一条防止近似商标出现的防护带。[1]


  通过总结近年一系列的国际品牌商标侵权纠纷可以知道,随着中国法治营商环境的逐渐完善,中国的企业开始熟练地应用知识产权工具,国际品牌商在耕耘中国市场的过程中务必及早运用好商标策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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