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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PaperPass”商标被无效!法院驳回诉请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发布时间:2019-06-10



前情提要
原告广州绿油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绿油油公司)因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13502941号“PASSPAPER”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PaperPass检测系统是北京智齿数汇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北京智齿数汇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齿数汇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1、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即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损害智齿数汇公司的现有在先权利。诉争商标与智齿数汇公司域名区别明显,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智齿数汇公司网站提供的服务不相同、不类似,且智齿数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网站域名”的知名度。另,智齿数汇公司非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作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2、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即诉争商标的注册并不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智齿数汇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将“PaperPass”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证实其是在诉争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的事实。因此,诉争商标与智齿数汇公司指定使用的服务就无法进行相同或类似的对比。在案证据更不足以证实第三人的“paperpass”商标具有一定影响。


综上,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被告辩称


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绿油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绿油油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


1、智齿数汇公司注册域名在先,一直经营论文检索服务,并进行了大量使用,使用证据都在诉争商标注册前且有一定知名度。

2、论文检索属于软件编程技术为基础进行的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构成相同或类似,绿油油公司还抢注了与智齿数汇公司Paperpass一样的商标,绿油油公司许可给他人的服务也是论文检索。

3、绿油油公司除了抢注外还经营与智齿数汇公司在经营内容和网站风格上类似的网站。


法院认为


一、智齿数汇公司是否有权就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本案中,根据智齿数汇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通过新网查询“PaperPass.com”域名信息的公证书、通过易名中国域名管理平台查询财务记录的公证书,智齿数汇公司向本院提交的阿里云查询域名paperpass.com的注册信息查询截图等证据可以表明智齿数汇公司为“PaperPass.com”域名在先权利人。根据智齿数汇公司提交的2013年9月15日签订的Paperpass品牌技术合作合同书、工业与信息化部网站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查询信息,结合智齿数汇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徐懿、彭伟、李响、丁辉出具的书面说明等证据可以表明智齿数汇公司为“PaperPass.org”域名在先权利人。故绿油油公司关于智齿数汇公司非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作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首先,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智齿数汇公司“PaperPass.com”的在先域名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域名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应当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在先域名经过使用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后即成为诉争商标注册的障碍。


本案中,第一,根据智齿数汇公司提交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可知,其为“PaperPass.com”域名的注册所有人。其次,根据智齿数汇公司提交的通过百度搜索关键字查询的关于“PaperPass”相关页面的公证书等证据,可知至少自2009年起,“PaperPass.com”即作为域名使用在“在线论文检测”服务上,并且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第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与“PaperPass.com”域名已积累一定知名度的“在线论文检测”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构成类似服务。因此,如果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绿油油公司提供的服务来源与智齿数汇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诉争商标损害了智齿数汇公司的在先域名权。


其次,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的适用一般应满足下列四个要件:(一)他人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二)诉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三)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四)诉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本案中,第一,根据智齿数汇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通过百度搜索关键字查询的关于“PaperPass”系统相关页面的公证书、2008年至2013年“paperpass”系统网络中被推荐的相关情况、国家图书馆出具的2009年至2013年关于“PaperPass”网站的文献资料、李响支付宝账号中关于“PaperPass”系统服务费用交易的公证书等相关证据表明,“PaperPass”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投入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绿油油公司关于违法网站不足以证明域名及网站具有知名度及一定影响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诉争商标由“PassPaper”文字组成,与智齿数汇公司在先使用的“paperpass”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十分相近。第三,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智齿数汇公司主要经营从事的论文检索服务密切相关,构成类似服务。此外,根据绿油油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绿油油公司“www.paperpassfree.com”网站页面、绿油油公司其他注册商标情况及网站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主观恶意较为明显,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绿油油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广州绿油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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