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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终胜诉!一二审败诉后再审,“N粮液”商标侵权尘埃落定

来源:知识产权界综合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19-07-29



导读:为了打击傍名牌行为,整肃市场,2010年9月,五粮液集团委托律师代理维权。通过前期调研,五粮液集团决定先在北京着手起诉规模较小的“七粮液”,打出判例后,再对“九粮液”提起诉讼,最后再起诉其他“N粮液”,全面维权。


2010年8月,五粮液集团打假办公室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诸多“N粮液”傍名牌产品,如:七粮液、九粮液、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六粮液、八粮液等酒类产品。其中,甘肃滨河集团的“九粮液”、“九粮春”产品销量已经特别巨大,尤其是“九粮液”已经成为甘肃省五张名片之一,甘肃酒类第一品牌,不但在全国大量挤占中高端酒类市场,且销往国外,其中一单销售额高达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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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击傍名牌行为,整肃市场,2010年9月,五粮液集团委托律师代理维权。


通过前期调研,五粮液集团决定先在北京着手起诉规模较小的“七粮液”,打出判例后,再对“九粮液”提起诉讼,最后再起诉其他“N粮液”,全面维权。


2011年1月,律师代理五粮液集团就“七粮液”案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1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七粮液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七粮液”与“五粮液”近似,使用“七粮液”标识的行为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3年2月,五粮液集团就“九粮液”、“九粮春”商标侵权案件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诉讼。


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


五粮液集团不服该一审判决,于2014年2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高院通过审理,于2017年6月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2017年11月23日,“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


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4718号民事判决;

三、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液”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文字的白酒商品;

四、北京谭氏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九粮液”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文字的白酒商品;

五、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六、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晚报》上刊登声明,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除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外,法院还将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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