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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记桂香阁”上演兄妹之争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9-09-27


对于许多游客而言,一到云南省保山市,不但要去火山热海与和顺古镇“打卡”,老字号“董记桂香楼”也是选购伴手礼时不可错过的地方。经过董氏家族数代成员的经营,“董记桂香楼”已成为一面“金字招牌”。而围绕着“董记桂香阁”的商标,董氏家族的两位亲兄妹之间却发生了一场权属纠葛。

 

  日前,双方纷争有了新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董松涛与董新丽兄妹二人作为董氏家族成员,均有权创办企业并在各自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用家族糕点店铺“桂香楼”字号的声誉。董新丽设立“董记桂香阁”店铺以及申请注册第17402489号“董记桂香阁”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具有正当基础,并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董松涛在糕点等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董记桂香楼”与“桂香楼”商标的情形。

 

  兄妹缘何起争端

 

  记者了解到,董松涛与董新丽是同父同母的兄妹,二人曾共同经营家族糕点店“桂香楼”,并参与“桂香楼”品牌的宣传推广。董氏家族1995年9月24日的家庭分单载明:“本次分家各方均一致认为,必须使大家庭安定团结,继承祖辈‘桂香楼’糕点名传四方”。参与分配人员处显示有董世昌、董淑英、董松涛、董新丽签名。

 

  董新丽介绍,1980年以后董氏家族共同经营“桂香楼”糕点店,1996年“董记桂香园”由她的姑姑董淑英经营、“董记桂香楼”由她和哥哥董松涛共同经营。后因经营理念分歧等原因,2015年董新丽与董松涛分开经营并随后开设了“董记桂香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5年6月27日,董新丽登记成立了隆阳区董氏糕点店(个体),经营糕点加工与销售。同年7月10日,董新丽提出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蛋糕、糕点等第30类商品上。

 

  董新丽将“董记桂香阁”申请注册为商标,很快引起了董松涛的注意和争议。在涉案商标被核准注册一个多月后,董松涛于2016年10月13日针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董新丽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糕点等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董记桂香楼”与“桂香楼”商标,而且存在通过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其商标并进行抢注的情形。

 

  经审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董松涛为“桂香楼”品牌糕点的第六代继承人,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董新丽曾作为“董记桂香楼”糕点店的经营者并销售了“董记桂香楼”糕点,且该糕点店经过宣传在保山市亦具有一定知名度。基于董松涛与董新丽的特定关系,董新丽理应知晓上述情况却仍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董松涛在糕点等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董记桂香楼”与“桂香楼”商标,而且存在通过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董松涛的商标并进行抢注的情形。综上,原商评委裁定对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董新丽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她与董松涛系兄妹关系,二人曾共同参与“桂香楼”品牌的建设与经营,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董松涛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亦不存在通过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董松涛的商标并进行抢注的情形,涉案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是否抢注终厘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董松涛与董新丽曾共同经营“董记桂香楼”糕点店,参与了“桂香楼”品牌的经营与推广,应与董松涛共同分享这一品牌的相关荣誉与权益。基于董新丽、董松涛二人与“桂香楼”品牌的特殊关系,不能简单认定董新丽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存在通过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并进行抢注之情形,否则将割裂董新丽与其家族世代经营的“桂香楼”品牌的传承关系,也无益于这一家族品牌的传承和发展。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原商评委就董松涛针对涉案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商评委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董松涛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董松涛上诉称,其为“桂香楼”品牌糕点的第六代继承人,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董新丽曾作为“董记桂香楼”糕点店的经营者并销售了“董记桂香楼”糕点,且该糕点店经过宣传在保山市具有一定知名度。据此,董松涛认为基于他与董新丽的特定关系,董新丽理应知晓上述情况却仍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在糕点等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董记桂香楼”与“桂香楼”商标;同时,董新丽与他存在亲属关系,而且董新丽曾在他的店面工作,存在劳动关系,董新丽存在通过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其商标并进行抢注的情形。

 

  在二审诉讼中,董新丽提交了母亲马兴兰的书面证言,主要内容有:“桂香楼”是家族品牌,董新丽和董松涛同为第六代继承人,都有使用家族品牌的权利,其同意兄妹二人将董氏家族的品牌传承下去。董新丽和董松涛在2000年至2015年期间基于对家族品牌的传承,共同经营“董记桂香楼”糕点店。兄妹二人不存在打工关系,董新丽不是董松涛所经营店铺的员工,因经营想法不同,董新丽于2015年独自创立了“董记桂香阁”。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董新丽和董松涛系亲兄妹关系,“桂香楼”系董氏家族糕点店铺的字号,该字号通过董氏家族几代人的市场经营而积累起来的市场商誉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但承载这种财产价值的商业标志,除非继承人之间有特别约定,不宜由某一个继承人独享和垄断。同时,根据在案的家庭分单、董松涛和董新丽的母亲马兰兴的相关说明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董松涛和董新丽作为董氏家族成员,均有权创办企业并在各自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用“桂香楼”的声誉。因此,基于董松涛和董新丽特殊关系以及家族品牌历史发展的渊源,董新丽设立“董记桂香阁”店铺以及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具有正当基础,并不存在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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