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人红是非多”,自从“江小白”这个品牌风靡市场后,围绕“江小白”系列商标的归属问题就爆发了一连串的纠纷。日前,“江小白”系列案件之“江记小白”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继此前的“江小白”“江大白”“小白江”之后,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小白公司)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津酒厂)之间进入司法程序的第4起商标权属争议。
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围绕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所规定的情形,展开了激烈辩论。
合作破裂爆发纠纷
双方之间的争议由来已久,追究缘由还要回到8年前。
2011年,在白酒行业久经历练的陶石泉与江津酒厂达成了合作意向,开发一款定位于年轻消费群体的白酒产品。随后,陶石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新蓝图公司)和江津酒厂关联企业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津糖酒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正式签订了一份《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正是这份合同,为双方以后多起纠纷埋下了伏笔。
在四川新蓝图公司与江津糖酒公司签订《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之前,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从2011年12月19日起,陆续提交“江小白”系列商标的注册申请。此后,相关商标转让给新蓝图公司,后来又都转至江小白公司名下。其中,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在初审公告后被江津酒厂提出异议及异议复审,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于2016年2月13日被核准注册在第33类果酒、烧酒等商品上;此次涉案的第12065938号“江记小白”商标则是由新蓝图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提交注册申请,在初审公告后被江津酒厂提出异议,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被核准注册在第33类果酒、烧酒等商品上。
随后“江小白”酒在市场上一炮而红,出现了热销的局面,不过,双方的合作很快出现裂隙,2013年3月,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经协商终止合作。此后,江津酒厂对新蓝图公司及江小白公司申请的“江小白”系列商标不断提起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无效宣告申请。
与此同时,经过新蓝图公司及江小白公司的运作,“江小白”这一品牌在白酒市场大获成功,受到年轻消费者的追捧,经过短短几年时间的发展,销售额已达数十亿元。
2016年5月,在对“江小白”系列商标提出异议无果后,江津酒厂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对“江小白”商标拥有在先权利,新蓝图公司作为其经销商申请注册的“江小白”“江大白”“小白江”等商标应被宣告无效。由于江小白公司地址变更,其没有收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寄送的答辩通知,未能参加评审程序。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认定新蓝图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二者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新蓝图公司与江小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与江津酒厂有关于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津酒厂的“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新蓝图公司申请注册与江津酒厂的商标高度相近的诉争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从而裁定宣告“江小白”“江大白”“小白江”等商标无效。
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构成2001年修正的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之情形,判决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然而,在此后的二审程序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意见一致,认定新蓝图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双方签订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并未约定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归属,江津酒厂提交的销售合同以及产品出货单、货物运输协议等证据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津酒厂已经为实际使用“江小白”做准备,并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定。
权利归属值得关注
此次开庭审理的“江记小白”案与上述案件相关,核心争议点是双方之间究竟属于经销商关系还是定牌加工关系。由于该案是“江小白”案的延续案件,双方辩论意见仍大多围绕“江小白”案展开。
在江小白公司一方看来,双方无疑是定牌加工合同关系。江小白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指出,2012年2月20日,新蓝图公司与江津糖酒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另一份是《销售合同》。这两份合同的名称、约定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有着明显区别,前者是定牌加工合同,后者才是通常意义的代理经销合同。依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及其关联公司事实上明确承认新蓝图公司对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包装设计、广告图案、广告用语、市场推广策划方案拥有专有权利,而此处的产品概念无疑指的是后来推出的“江小白”品牌;同时,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江小白”案的二审法院据以认定江津酒厂在先使用“江小白”商标的多份证据存在时间不符、逻辑不通、自相矛盾等明显问题,均属伪证。“江小白”并非江津酒厂在先使用的商标。
江小白公司代理人认为,“江小白”系列商标由陶石泉等人在先创意设计,新蓝图公司及江小白公司先后投入1.6亿余元对“江小白”酒进行宣传推广,并采取独特新颖的营销策略进行市场开发,使“江小白”酒在市场上出现了热销的局面,由此产生的市场开发成果理应归属于新蓝图公司及江小白公司。
江津酒厂代理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戎进则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可以得知两者存在代理关系,并且该合同中未约定“江小白”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江津酒厂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出货单、货物运输协议等证据均可以证明江津酒厂的在先使用行为,并据以拥有在先权利,这些证据并非江小白公司所称的伪证。因此,“江记小白”商标应与此前的“江小白”等商标一样予以撤销。
据了解,在“江小白”案中一审法院针对江津酒厂提交伪证所作的处罚决定亦在复议程序中被撤销。而江小白公司针对“江小白”“江大白”“小白江”等3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均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