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宇公司)诉北京幻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幻思公司)、海南大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大舜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大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舜公司赔偿大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5万元。
对此,有专家表示,相关企业或电影公司,在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一定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轩辕剑”引发商标诉讼
据悉,2013年4月,大宇公司注册第10593609号“轩辕剑”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在线手机游戏等项目。此外,大宇公司还以“轩辕剑”为名发行多款电脑游戏,且该系列游戏先后获得“最佳国产游戏”“玩家票选最佳单机游戏金奖”等奖项。2010年10月,大宇公司与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下称唐人公司)签订《授权合约》,授权其根据游戏《轩辕剑之天之痕》改编并拍摄电视剧,授权时间为三年。2014年10月,大宇公司与华亿传媒集团(下称华亿集团)签订《授权合约》,将游戏《轩辕剑外传云之遥》《轩辕剑外传汉之云》的商标、著作权等权利授权华亿集团,把上述游戏改编为一部电视剧。2015年6月,大宇公司将《轩辕剑》游戏的商标、著作权等权利授权给华亿集团,由华亿集团改编并拍摄为电影,截至该案审理时,电影尚未上映。
2015年5月,电影《远古魔咒》以“更体现剧情”为由申请将片名变更为《轩辕剑传奇》,该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为大舜公司,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同意该影片片名变更。2015年8月,电影《轩辕剑传奇》(下称涉案电影)上映,幻思公司通过微博账号“电影轩辕剑传奇”对该电影进行宣传。
大宇公司认为,大舜公司为涉案电影的第一出品人,且在涉案电影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轩辕剑”,容易误导公众;幻思公司为该电影进行市场宣传、推广,二公司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大宇公司推出的电脑游戏《轩辕剑》,具有较高知名度。大舜公司和幻思公司使用“轩辕剑传奇”进行电影制作、宣传、炒作,易造成混淆,使观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联,不正当地扩大涉案电影的影响力,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大宇公司将二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幻思公司、大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轩辕剑”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各自网站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大舜公司辩称,其与大宇公司“轩辕剑”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故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大舜公司最早在电影名称上使用《轩辕剑传奇》,“轩辕剑”商标在电影上不具有任何知名度和影响,没有与大宇公司产生任何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不可能将两者混淆,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幻思公司表示,同意大舜公司的答辩意见。
法院判决认定侵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大舜公司将“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使用,结合电影内容的确包含“轩辕剑”相关情节的事实,大舜公司的使用仅具有描述性,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在大宇公司与他人授权合作拍摄电影《轩辕剑》的背景下,大舜公司使用“轩辕剑”字样作为其电影名称的主体部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电影《轩辕剑传奇》系经大宇公司授权拍摄,或该电影与大宇公司的游戏《轩辕剑》有关联关系的误解。因此,大舜公司使用包含“轩辕剑”字样的电影名称,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幻思公司并非影片出品方,仅接受电影出品方的委托通过微博对电影进行正常的宣传,对大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主观过错。法院最终判决,大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大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5万元。
2016年8月,大宇公司不服朝阳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改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大宇公司上诉称,电影《轩辕剑传奇》中的“轩辕剑”并非对涉案电影主题、内容的高度概括,而是蓄意偏离正当使用。大舜公司使用“轩辕剑”的行为是暗示自己电影来源的使用行为,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幻思公司在大宇公司通知停止为涉案电影进行宣传后,仍主动继续非法宣传扩大不良影响,与大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大舜公司与幻思公司共同辩称,“轩辕”“轩辕剑”已经成为特定文学作品主题,不是大宇公司所臆造,与其不具有唯一对应性,不应限制他人创作使用。电影《轩辕剑传奇》与《轩辕剑》游戏中的人物、内容完全不一样,且消费群体、场所不同,同时使用各自公司不同的商标,消费者不可能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大舜公司与幻思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大宇公司的上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宇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经过大宇公司的宣传和使用,“轩辕剑”在电影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从而容易使相关公众在电影名称中看到“轩辕剑”字样时,会联想到该电影系由大宇公司制作或出品。因此,大舜公司将“轩辕剑传奇”作为涉案电影的名称使用,并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此外,大舜公司使用包含“轩辕剑”字样的电影名称,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幻思公司对大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主观过错,不应与大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前检索防范风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曹新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影是一种特殊商品,同时具备作品和商品两种属性。电影名称也同时具备作品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属性。该案中,大宇公司与大舜公司都将“轩辕剑”字样作为电影名称或游戏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轩辕剑”商标注册在先,电影名称《轩辕剑传奇》使用在后,有别于通常情况下电影名称被抢注的相关案件。据此,法院认为大舜公司将“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侵权是合理的。此外,“轩辕剑”作为一款知名游戏的特有名称,大舜公司擅自使用在电影名称上,该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该案的判决,提示相关企业,在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一定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电影公司在确定电影名称前,可以通过商标检索、作品检索等手段,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过失。”曹新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