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捷豹”相撞,仿冒者“熄火”
英国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称捷豹路虎公司)旗下全球知名汽车品牌“捷豹(Jaguar)”,在正式进入中国市场7年之际,“撞”上了湖南一家名为“捷豹”的企业。双方围绕注册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的一件“捷豹”商标展开了激烈的权属争夺。历时7年后,这一纠纷有了新进展。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湖南捷豹酿造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湖南捷豹公司)上诉,认定第9573951号“捷豹”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商标是否抢注招致纷争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绝对牛(德国)酿酒有限公司(下称绝对牛公司)于2011年6月9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7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啤酒、水(饮料)等第32类商品上。2014年4月2日,绝对牛公司向原商标局提出诉争商标的转让申请。经原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于2015年4月6日转让予湖南捷豹公司。中国商标网显示,除诉争商标外,绝对牛公司还申请注册了“百度”“路虎”“陆虎”“吉普”“圣罗兰”“特斯拉 Tesla及图”“FBI”“史泰龙Stallone”等商标。
在绝对牛公司提出诉争商标的转让申请后不久,捷豹路虎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绝对牛公司具有明显抢注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诉争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证明其主张,捷豹路虎公司向原商评委提交了该公司的汽车销售情况记录、在中国的商标注册信息、绝对牛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等证据材料。绝对牛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则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宣传推广协议、销售合同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其中,绝对牛公司与代理公司签订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中,绝对牛公司的联系人显示为蔡某。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除诉争商标外,绝对牛公司还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与“百度”“路虎”“吉普”等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抢注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诉争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据此,原商评委于2015年3月28日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湖南捷豹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转让的过程均合法,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等事实;“捷豹”商标并非捷豹路虎公司独创,也非臆造词语,不能由捷豹路虎公司垄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应当是指确无使用意图、将会导致部分人不正当地垄断某一特定符号及对他人正当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在判断时还应充分考虑诉争商标通过诚信使用创造声誉的客观事实,此案中,诉争商标经过湖南捷豹公司使用,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一旦被宣告无效,将会对湖南捷豹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手段是否正当得以厘清
一审中,湖南捷豹公司向法院补充提交了产品质检报告、产品及活动赞助照片、广告合同、代理商销售合同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捷豹路虎公司向法院补充了湖南捷豹公司的企业信息等证据材料,显示绝对牛公司在诉争商标的代理委托书中的联系人蔡某系该公司股东及监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南捷豹公司的股东之一为蔡某,绝对牛公司向原商评委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联系人为蔡某,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绝对牛公司与湖南捷豹公司为关联公司。同时,诉争商标与捷豹路虎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捷豹JIEBAO”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上高度近似,难谓巧合,而且除诉争商标外,绝对牛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权利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综上,法院认为绝对牛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亦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绝对牛公司将诉争商标转让给湖南捷豹公司的行为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嫌疑。因此,诉争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据此,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湖南捷豹公司的诉讼请求。
湖南捷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受让诉争商标具有正当性,不存在恶意,而且诉争商标已经产生一定的商誉和价值,诉争商标不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绝对牛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亦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绝对牛公司将诉争商标转让给湖南捷豹公司的行为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嫌疑,诉争商标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同时,湖南捷豹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而且即便诉争商标存在实际使用行为,因其注册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此种使用亦欠缺合法的权利基础。综上,法院认为湖南捷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湖南捷豹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