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下称古北水镇公司)与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壕科技)因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古北水镇”商标而引发商标争夺战以来,两家公司又因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古北水镇”商标而对簿公堂。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古北水镇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3409982号“古北水镇”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最终被驳回。记者了解到,导致古北水镇公司商标注册申请被驳的权利障碍,是小壕科技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4073132号“古北水镇”商标(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先与后
实际上,这起案件并不是古北水镇公司与小壕科技的第一次交锋。据了解,2014年小壕科技在第25类和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古北水镇”商标。2017年,两家公司因同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古北水镇”商标而对簿公堂。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此后,小壕科技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小壕科技第14073131号“古北水镇”商标(下称案外商标)予以宣告无效并无不当,小壕科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再审申请。
古北水镇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015年6月起,该公司开始进行商标布局,其中包括申请注册“古北水镇”系列商标。然而,小壕科技已先于2014年2月提出案外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在古北水镇公司提交诉争商标注册申请前就收到了注册公告。于是,两家公司的商标争夺战就此展开,并为第二次交锋埋下伏笔。
狭路再交锋
2017年4月,古北水镇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服装、鞋、帽子等第25类商品上。原商标局经审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在宗教服装、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等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服装、鞋、帽子、袜、手套(服装)、披肩、衣服吊带、婚纱等指定使用商品(下统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古北水镇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于2018年1月10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申请复审。经审理,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据此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古北水镇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于2019年1月作出对引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小壕科技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对于原商评委针对诉争商标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古北水镇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引证商标系小壕科技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其“古北水镇”系列商标,且此前案外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基于同样的理由,可以预见引证商标也即将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是否系小壕科技恶意抢注并非该案审理范围。截至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前,古北水镇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没有支持古北水镇公司的诉讼请求。
古北水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程序成关键
该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性判断并不复杂,但因该案引证商标为其他未结案件中的待确权商标,程序问题成为关系两案结局的关键。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处负责人马君丽介绍,在我国,商标权作为财产权,一般须经注册才会产生。行政机关对权利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核准并发放商标注册证系授权程序,发现他人注册商标侵犯自己权益进而请求撤销相应商标系确权程序。部分商标权利人,尤其是其品牌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往往既参与商标授权程序又参与商标确权程序,如该案中“古北水镇”商标的权利人。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及实践情形,商标授权程序比商标确权程序快一些。常见正当权利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发现有权利阻碍,再对他人抢注商标提起异议申请或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甚至是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申请复审后,再着手撤销他人在先抢注的商标。驳回复审程序有审限要求,商标确权程序相对冗长且结果未必能够将在先的权利障碍消除,审查员不可能一直等待确权结果。”马君丽表示,该案中,古北水镇公司在原商标局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于2018年1月10日提出驳回复审申请,2018年1月16日才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此种情形下,即使等到商标授权程序的驳回复审审限即将届满再去审理该案,然而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确权程序才刚刚进入到证据交换阶段,距离作出裁定还有很长一段时间,不能等待引证商标的确权裁判结果而再去审理诉争商标的授权案件。
“时间即是金钱,在商标领域里亦是箴言。”关于程序问题,马君丽表示,跳出案件本身,商标权利人不仅应熟知法律程序本身对时间的限制要求,还要重视并善于运用不同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