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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级的家”字样被认定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9-12-06


    “碧桂园,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1995年,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碧桂园公司)打出这句广告语,将酒店式服务模式引入住宅物业管理。时隔十余年后,碧桂园公司申请将这一广告语的标识在物业相关服务上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但因被认为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服务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而被驳回。随后,碧桂园公司展开了一场商标争夺战。


  根据法院11月25日公开的判决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碧桂园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关于驳回第25923560号“碧桂园 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COUNTRY GARDEN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最终得以维持。


  中国商标网显示,除涉案商标外,碧桂园公司还曾提出30余件包含“给你一个五星级的家”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但除了一件“碧桂园 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COUNTRY GARDEN及图”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上以外,其他商标均与涉案商标一样被驳回了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为何被驳?


  据了解,碧桂园公司于1997年4月2日注册成立,其官网宣称服务范围涵盖全国1200多个城镇的400多万名业主。1995年,碧桂园公司以“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作为品牌理念,将酒店式服务模式引入住宅物业管理。


  2017年8月17日,碧桂园公司提出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12件“碧桂园 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COUNTRY GARDEN及图”商标注册申请,涵盖建筑修理、广告销售、餐饮住宿等服务,但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予以驳回。根据原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显示,涉案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理由,系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服务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碧桂园公司不服原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随后向原商评委申请复审,主张涉案商标经碧桂园公司宣传推广,已与该公司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碧桂园公司已有与涉案商标的标志相同的商标在先被核准注册。综上,碧桂园公司请求对涉案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中国商标网显示,早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多年,碧桂园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10件“碧桂园 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COUNTRY GARDEN及图”商标和11件“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只有第13792097号“碧桂园 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COUNTRY GARDEN及图”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上。


  记者了解到,在商标评审程序中,碧桂园公司向原商评委提交了“碧桂园”系列商标的商标档案、荣誉证书等材料,用以证明该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商标经推广使用与该公司建立了直接对应关系。


  2018年12月27日,原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认为,涉案商标使用在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清洁建筑物等指定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服务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规定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同时,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碧桂园公司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应对涉案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涉案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综上,原商评委决定对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能否作为商标使用?


  碧桂园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涉案商标是由该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理念和文化独创设计而成,也是该公司对主营品牌的延伸保护,其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实际使用的需要,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对涉案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规定,针对图文组合商标应采取注册整体保护的原则,商标使用与维权都应从整体出发,涉案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为整体使用,公众识别时亦整体识别,原商评委在复审决定中不仅舍弃涉案商标中的图形部分及英文部分,更是将涉案商标中的中文部分分割开来认定;碧桂园公司在先获准注册的第13792097号商标与涉案商标的标志完全相同,但并未被以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为由予以驳回注册申请,根据行政行为公信力原则,涉案商标也理应被核准注册;涉案商标已在碧桂园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多年,“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也见诸各大媒体及碧桂园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上,在多年的使用中均未发生过引起消费者对其产品或服务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况,也未有消费者针对涉案商标的欺骗性进行投诉或举报的情况,反而在普通消费者心中,涉案商标已与碧桂园公司建立起了一一对应的稳定联系。原商评委以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欺骗性禁用条款对涉案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与多年已形成的事实明显相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部分“碧桂园 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使用在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等指定服务上,可能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对服务质量等特点的描述,进而使得相关公众因为相信该描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具有相应的欺骗性,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时,商标注册制度本身由一系列的制度构成,即便是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仍然面临着商标无效等制度的考验,第13792097号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并不构成涉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据此,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一审判决驳回碧桂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碧桂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商标未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质量作出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其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有欺骗性;与涉案商标标志完全相同的第13792097号商标已获准注册,涉案商标也理应获准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中“五星级的家”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最高档次的房屋,使用在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等指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提供的相关服务具有较高水平,进而对服务的质量产生误认;碧桂园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其在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能以此认定其在指定服务上均可达到最高水平而不存在误导公众的可能性;涉案商标是否经过使用并与碧桂园公司建立了对应关系,与判断涉案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误导公众之间并无直接关联;第1379209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涉案商标不同,其核准注册的情况与该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该案的定案依据。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此判决驳回碧桂园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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