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决定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下称《办法》)作相关修改并予以颁布施行。公告显示,新修改的《办法》在机构职能权属、简化申报程序、加大保护力度、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进行了相关修改。这些修改内容引发业界关注。
“《办法》是新时期有效保护在我国销售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使用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制度日臻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说,《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其他国家在华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信心,也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规保障。
完善制度有保障
2012年10月,中国政府批准纳帕河谷(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来自美国的纳帕河谷(葡萄酒)因此成为第一个在华获得保护的国外葡萄酒产品。2016年3月,《办法》颁布,我国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制度的日益完善,吸引更多国外地理标志产品来到中国。截至今年9月底,我国累计批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61个。
“新一轮机构改革将地理标志保护职责划归国家知识产权局,既是与国际接轨,又突出了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办法》也对机构改革职能部分内容作出了适应性修改。”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战吉宬告诉记者。《办法》明确了国外地理标志申请在华保护的两种渠道,即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前者是根据相关条约的规定为国外地理标志提供直接保护,后者是基于对等原则允许国外地理标志来华申请,经审查批准后获得保护。同时,《办法》扩展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人的范围,允许指定代理人。此外,《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撤销制度,要求撤销请求人须提交证据材料,将地理标志在中国成为通用名称列为撤销事由,并规定撤销请求须由地理标志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裁定。
战吉宬认为,《办法》增加了保护后变更、撤销的情形,允许变更和撤销,一方面反映了对等原则,即一个产品如果在本国撤销保护,我国没有义务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国外地理标志的保护要以不损害我国的利益为前提,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原则。
“此次对《办法》的修改是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划归国家知识产权局后完成的,其意义体现在:一是明确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职能归属,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二是先前已经获得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效力得到了确认,既有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继续有效;三是明确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渠道,规定了更加完善的程序规则,使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审查和监管保护更加规范化、有序化。”在山东大学副教授王笑冰看来,《办法》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异议、保护和撤销都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为强化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供了坚实保障。
严格保护有力度
“《办法》是朝着优化营商环境、便利海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的方向进行的,展现了中国不断加大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鲜明态度,为国外地理标志申请人、使用人增强了信心,也让相关行业协会、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吃了颗‘定心丸’。”法国香槟酒协会中国代表王蔚向记者介绍,面对新时期飞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和快速增长的中国市场需求,中国消费者对“香槟”的需求也持续旺盛,对“香槟”等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也日益迫切。据王蔚介绍,“香槟”以严格规范的生产和优质的产品质量而著称,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正式开始进口香槟酒,2013年5月,“香槟”在我国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颁布后,‘香槟’作为法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将在我国得到更严格的保护。”王蔚说。
“对于侵犯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的执法部门不再仅限于原有的部门,而是扩展到相关职能部门,有利于强化执法、从严执法和有效执法。”王笑冰表示。
“《办法》突出对地理标志从严保护,有利于我国强化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从而履行国际保护义务。只有从严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才会有成效,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外地理标志申请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并进一步维护我国的利益。”战吉宬表示,《办法》既结合了国际层面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发展和演进特点,又考虑到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法律政策的实际情况,在充分保障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使用人权益的基础上,又凸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征,这是适应新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
“地理标志代表特定的地域和产品质量特色,也是其当地特色文化和人文历史的重要载体。《办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机构改革的部署,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领域国际合作与协同保护,让代表异域特色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逐渐走进中国寻常百姓家,让更多消费者感受到异域文化特色产品的品质与魅力。”张志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