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新闻通报会,发布2019年济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其中,“鲁花”驰名商标案被通报。
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民营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鲁花集团由莱阳市鲁花植物油厂改制而来,是第519402号“鲁花LH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562836号扇形鲁花商标的商标权人。
庆云鲁花公司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为面粉加工、销售等。该公司生产的麦芯粉、雪花粉、水饺粉及长粒香大米等在包装袋显著位置使用了鲁花标识。庆云鲁花注册并使用域名为“luhuashipin.com”“luhuamf.com”的官方网站、名称为“鲁花食品”的微信订阅号,并在其官方网站、天猫网店、微信订阅号中多处使用了鲁花标识及“好米面选鲁花”的宣传用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鲁花集团的商品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商标使用及宣传情况、获得的荣誉以及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其注册并使用在食用油脂、食用油上的扇形鲁花商标为驰名商标。
庆云鲁花公司在大米及面粉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
虽然食用油与米、面不属同类商品,但在我国的消费传统中粮油的关联程度较高,由于鲁花商标在食用油领域具有的驰名程度,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两家企业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关系。
因此,庆云鲁花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米、面产品上使用鲁花标识并在其官方网站、天猫网店及微信订阅号上进行宣传的行为,侵害了山东鲁花的商标权。其域名及微信订阅号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损害了鲁花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
作为同处一省的企业,对于鲁花品牌知名度应属于明知的情况下,仍以鲁花作为其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混淆或误认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庆云鲁花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鲁花集团商标权的产品、停止使用鲁花字号、相关域名及微信订阅号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像鲁花这样的知名企业、驰名商标被“碰瓷”、“模仿”、甚至是抄袭的事件数不胜数。但是近几年,随着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的不断落实、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通过法律途径,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以后企业发展想打“擦边球”,恐怕是越来越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