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是一家互联网物流服务平台,提供同城/跨城货运服务。一家经营复合材料企业在第39类(货物递送)等服务上注册了“货拉拉”的商标,这使货拉拉主公司——全民快递大为不满,一场商标权维权纠纷一触即发...
近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不支持石家庄尼沃复合材料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原商评委对第16078922号“货拉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商标纠纷始末
2014年8月22日,全民快递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同年年底,公司旗下“货拉拉”应用程序在各大平台上线。
2015年1月4日,尼沃公司对“货拉拉”名称进行注册申请。
2016年3月7日,尼沃公司申请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9类中的货物递送、包裹投递等商标类型上。
除上述类别,尼沃公司还在第9类上申请注册了“货拉拉”商标;并在多个其他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吉野家”、“途牛”、“领英”、“中复人人在线”等40余件商标。
(尼沃公司抢注“货拉拉”商标)
2016年6月3日,全民快递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据此主张“货拉拉”是公司在先使用、且知名度较高商标,尼沃公司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侵权情形。
经审查,原商评委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裁定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至尼沃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货拉拉”已经作为全民快递公司运营的同城货运网约平台服务标志被诸多媒体所报道,客观上能够作为商标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已在相关公众当中产生了一定影响力。
(全面快递公司注册“货拉拉”商标)
同时,全民快递公司在使用“货拉拉”商标的同城货运网约平台服务存在密切关联,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此外,“货拉拉”系臆造词,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尼沃公司在与全民快递公司在先使用该标志的服务密切关联的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标志,难谓巧合,且尼沃公司除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及其他数件“货拉拉”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吉野家”“途牛”“领英”等40余件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
综上,原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后续跟进
2018年12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尼沃公司的诉讼请求。尼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尼沃公司应当知晓全民快递公司的“货拉拉”商标,其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全民快递公司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法院终审驳回尼沃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满足3个条件:
使用商标在先但由于一些原因没有注册商标;
使用的在先标志与诉争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相同、类似;
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影响且在后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
具体到该案,尼沃公司在已知晓全民快递公司的“货拉拉”商标情况下,对他人未注册商标进行抢注,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