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6月7日,据外媒报道,中国香港万达集团(Wanda Group)对迪士尼公司出品的《旺达·幻视》(WANDA VISION)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
万达已向法院提供证据,表明公司在很多年前就在全球注册了Wanda专用商标,而迪士尼即将播出的《旺达与幻视》(Wanda Vision)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目前诉讼正在前期进行中,迪士尼暂未作出任何回应。
那么,侵权是否成立,还需要讨论商标“WANDA”与WANDA VISION是否构成近似,那么商标构成近似或者混淆的判定规则是什么?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中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产生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产生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以上法律解读
由上述规定可见,只有存在导致容易导致混淆的可能性,才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是商标法为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出发点。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割裂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导致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或选择服务时产生了来源误认或关系误认,使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被破坏。因此,相关公众能否正确地将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联系起来而不产生混淆,是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必备要件。
由此,迪士尼的影视作品《WANDA VISION》是否侵犯香港万达集团商标权,还需从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下,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结 语
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功能,即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只要普通消费者能够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即商标的识别功能得到了发挥,便不应认定构成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侵权。
混淆可能性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和权利界定的基础,从商标法理论上来说,防止他人擅自使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是手段,保护注册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并防止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而被欺骗才是根本目的,故在界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时不要求实际混淆的发生,只要存在导致混淆的可能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