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第22669371号“cohiba”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由原告北京时代先锋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先锋商贸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4类丁烷气(吸烟用)等商品上。原商标局以第520005号商标为引证商标,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遂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申请复审。原商评委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2018年8月21日,原告就该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诉争商标系原告的基础注册商标第16975617号“高希霸”的延续性注册,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应当获准注册。
2018年10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先锋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生效判决,商标延伸注册的条件有:一是在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二是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申请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三是相关公众能够将两商标相联系,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该案中原告提出的所谓基础注册商标,完全不能满足上述商标延伸注册的基本条件。在实践中,确实有一些商标恶意抢注案件会通过延伸注册的主张请求对其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准予注册。因此,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商标延伸注册主张,法院应当要谨慎对待,严格把关,以维护良性、健康、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