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和2011年,《建国大业》和《建党伟业》分别上映,除了超豪华的明星阵容令人印象深刻外,这两部电影在市场上也大获成功。其背后的功臣之一就是电影的出品人:原中影集团董事长韩三平(现退休)。作为“中国梦”三部曲的收官之作,韩三平在酝酿一部与改革开放后创业相关的故事,并且他比较看好新东方的创业历程。
时任中影集团副总经理的张强(现阿里影业联席总裁)曾与徐小平在北大有过交集,便找来徐小平创作剧本。徐小平欣然答应,在2012年上半年到海南参加一个会议结束后,他留在了海南并闭关近1个月,完成了第一稿剧本。韩三平看到剧本后十分满意,推荐给陈可辛导演。陈可辛也对剧本欣赏有加,以徐小平的剧本作为蓝本,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编。这部名为《中国合伙人》的影片拍摄了近3个月,之后该片于2013年5月上映,掀起了一股合伙创业热。
在《中国合伙人》的观众中,有一位名叫潘玮柏的歌手,看完电影后他心潮澎湃,拿起了电话打给他的朋友兼合伙人李晨。彼时,二人正在经营着一个名为NPC(意为New Project Center)的潮牌,目标人群定位在年龄段为18-25岁的青年。潮牌的消费者大多年轻气盛,喜欢博出位。例如英国有一个潮牌名为FCUK,意思是French Connection UK,这个牌子看上去很容易与f word混淆,因此一直争议不断。但这并不影响French Connection作为上市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经营着几百家店的事实。俊客公司(NPC的运营实体)似乎得到了一些灵感,2010年底,该公司在众多品类(包括25类服装鞋帽)上申请了“MLGB”商标,并于一年后注册成功。
在该商标注册前,网络上就已经开始使用MLGB指代粗口“马勒戈壁”。因此,在该商标被注册成功并且出现在服装鞋帽上时,一位名为孟律师被震惊到了。他觉得应该做点什么,于是找来他的朋友姚老师(彼时为上海某大学的法学教师)和其他几个人,商量着此事在法律层面应该如何入手。
一条路径是提起侵权之诉,因为作为第三人,有可能被这个指代粗口的商标冒犯到。但这条路径其实并没有牢固的法律基础,而且也没能在法院成功立案,因此只得放弃。而姚老师是知识产权科班出身,他选择了另外一条相对稳妥的路径:针对该注册商标提出无效请求,并委托孟律师代理。
一个标志如果想成功注册为商标,一般要满足三个条件:该标志合法(商标法第10条)、具有显著性(商标法第11条)并且与现有标志不近似(商标法第31条)。其中,前两个条件被称为绝对理由,第三个条件被称为相对理由。关于第二个条件,例如“小罐茶”曾被认为是在描述茶的容器为小罐而不具有显著性,但随着小罐茶公司对该标志的不断使用,“小罐茶”的显著性逐渐增强,使得人们能够将其与小罐茶公司联系在一起,于是就可以注册为商标了。关于第三个条件,例如我国不允许注册与“康师傅”类似的“康帅博”商标、与“雕”牌类似的“周住”商标等等。
在以相对理由提起商标无效时,提起人需要是近似标志的权利人。而以绝对理由提起商标无效时,任何人都可以提。姚老师认为“MLGB”商标指代粗口,因此不合法,于是基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具有不良影响,向商评委提起了商标无效。在商标无效过程中,俊客公司声称MLGB指代的含义是“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但其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这一含义已为社会公众所广为认知。相反,社会公众更易将“MLGB”认知为粗口。据此,商评委宣告“MLGB”商标无效。
俊客公司不服并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俊客公司补充的证据包括该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宣传并使用该商标,并且有一些格调不高的其他商标(例如BYD、SB、CNM、MLB)同样已经注册成功。姚老师补充提交的证据证明俊客公司还申请注册成功了“caonima”以及“草泥马”商标,存在恶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多数意见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但不常见地在判决书中列出了少数意见。
在事实方面,法院认为能够认知到“MLGB”指代“马勒戈壁”的群体仅限于年轻人。其中,少数意见认为商标具有不良影响要取决于大多数人的认知,而非取决于部分人的认知。但多数意见认为,仅对特定群体而言具有负面含义的标志,同样可以波及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
少数意见还认为俊客公司是否有迎合低俗品味的主观故意并不应受法律调整。多数意见也认可法律不调整主观故意,但鉴于该商品的消费群体几乎都知晓“MLGB”的负面含义,其注册存在危害社会道德风尚后果的可能性。
最后,少数意见认为俊客公司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认定该商标无效时应当谨慎。多数意见则认为(并非针对该少数意见)俊客公司虽然主张其使用的“MLGB”是“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的缩写,但这种缩写方式既不是英文的常见表达也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打消其负面含义给人带来的厌恶感。
俊客公司不服并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认为:
▶ 商标是否有不良影响,判断主体是社会公众,而非购买商品的相关公众。
▶ 不良影响的判断时间一般是指申请注册时,但在核准注册时如果诉争商标具有了不良影响则也可以在此时认定。注册日之后的状态一般不能用于评价不良影响。
▶ 诉争商标标志的理解应以我国公众通常认知为标准,即以辞典、工具书等具有公信力的信息载体等所确定的内容为准。避免将诉争商标标志在特殊场合等情况下,通过演绎、联想等方式后所形成的非通常含义作为认定“不良影响”的标准。
▶ 不良影响的举证责任在提出方。应当避免在诉争商标含义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并未形成普遍认知的情况下,仅凭特定群体的心理预设就赋予诉争商标特定含义。
该案于今年被评选为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其典型意义在于
人民法院坚持在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中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增强司法的道德底蕴,提高公众对裁判的认同感,传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正能量。商标法禁止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避免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进入市场环境、在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中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是人民法院担负的重要职责。
但“MLGB”商标案被评选为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并不会停息关于商标不良影响的争论。
例如在“叫个鸭子”商标案中,北京高院在另案中认为该商标在第35类广告销售服务上具有不良影响的前提下,仍然判决“叫个鸭子”在第43类餐饮住宿服务上并未产生不良影响,虽然该诉争商标格调不高,但这并不能等同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最高院改判了北京高院的判决,并认为:
“鸭子”……亦有“男性性工作者”的含义。“叫个鸭子”系动宾短语,其中的动词“叫”和量词“个”均不与“鸭子”的通常含义即“家禽”相匹配,易使人产生其他含义的联想。虽然申请商标标志中还有卡通鸭子的图形,但文字部分仍系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该标识显然格调不高,与我国公序良俗不相合……从而具有不良影响。
在争议更大的“大姨妈”商标案中,最高院指出,法院在诉讼中可以主动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在本案的争点仅在于“大姨妈”用于经期管理app是否具有显著性时,最高院主动审查了“大姨妈”的合法性并认为其具有不良影响。最高院认为,将“大姨妈”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第38类通信服务上,与我国文化传统不相符,有损公众情感和女性尊严,有违公序良俗,系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应当宣告无效。
在该案被评选为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第47号之后,关于法院主动引入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无效理由,“大姨妈”本身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等,社会各界一直在热烈探讨中。但无论个人持怎样的观点,既然最高院已对此事盖棺定论,法律人须牢记“大姨妈”商标案中确认的规则。
在争议较小的“MLGB”商标案中,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注意到了生活中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运用熟悉的法律武器并得到了公平正义的结果,受益的是整个社会公众。俗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纠正这种“小事”对于普通人而言门槛高,且费时费力(据了解“MLGB”案的律师是自费往返于京沪两地的)。近日爱奇艺败诉的会员超前点播案也是律师提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是法治社会最有力的推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