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诉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外,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城隍庙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馒头公司)诉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食品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餐饮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以下简称润泽小笼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外,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该案中,两原告诉称,原告老城隍庙公司系第772405号“南翔”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1994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于第42类“餐馆”。“南翔”商标获得“中华老字号”、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海市著名商标”等荣誉。原告老城隍庙公司系原告南翔馒头公司的唯一股东。2019年,双方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原告老城隍庙公司将涉案商标许可给原告南翔馒头公司使用。
原告发现,2014年9月23日,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成立了被告南翔餐饮公司。两被告通过直营和加盟方式在上海市区开设和授权开设南翔餐馆,被告润泽小笼店是其中一家加盟店,该些门店均以“南翔”作为餐厅名称,并在招牌、店内装潢、海报、菜单、餐具等处使用“南翔”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南翔”商标权的侵害。
原告同时主张“南翔”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也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原告还认为,被告在其招商宣传中对外宣称“始于清朝同治十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南翔小笼第六代传人”等,构成虚假宣传。
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共同辩称,被告南翔食品公司系第260205号“南翔”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1986年8月20日,核定使用于第30类“小笼包、云吞”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1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后续还在水饺、年糕等商品上注册了系列“南翔”商标,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授权被告南翔餐饮公司使用上述商标。两被告亦对 “南翔”享有企业字号权。被诉行为系合法使用商标及企业字号的行为。被告也被评为“中华老字号”,宣传内容真实,并不构成虚假宣传,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被告润泽小笼店辩称,其系经被告南翔餐饮公司许可使用“南翔”,不构成侵权。
据悉,上述案件进行过程中,本案被告南翔食品公司也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向杨浦法院起诉,其诉称,老城隍庙公司、南翔馒头公司等侵害其“南翔”企业字号及商品名称。该案亦在审理中。
上海浦东法院拟于9月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