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商标、商号在泰国被当地人抢注的情况时有发生。泰国法律为当事人夺回商标提供了救济渠道,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对已被抢注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这类案件的基本特点是,被抢注的商标与我国企业实际使用并已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或者极其近似。
对于这种被抢注的现象,根据泰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笔者总结应对策略是提出撤销申请,理由可有以下两种:
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理由提出撤销申请
这种方式简称“撤三”,在我国也有同样的制度,我国“撤三”制度的特点是效率较高,程序简单,撤销申请人没有进行实质性调查的义务。但在泰国,当地律师根据实践认为这种撤销很难取得成功,因为泰国政府主管部门会要求撤销申请人提出很多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没有使用该商标,可以看出泰国“撤三”制度的举证责任在撤销申请人。即使被申请人没有进行任何答辩,官方也很可能因为撤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而驳回申请人的“撤三”请求。另外,如果被申请人证明不使用商标是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他们无意放弃该商标,官方可能也会维持注册。例如:商标的文字是商标注册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官方可能会认为他们无意放弃该商标。可以看出,对于“撤三”这种救济制度,中泰两国的实践差别很大。因此,在有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不建议在泰国采取这种方式。
根据引证商标知名度和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提出撤销申请
此类撤销类似于我国的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制度。
根据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经办的一个具体案例,某中国企业是成立于1996年的行业内知名企业,泰国某企业于2012年以自己名义将中国企业的商标(任意性文字,有独特设计)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注册。泰国代理律师介绍,该中国企业作为撤销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基本理由包括:首先基于引证商标已大量使用,应作为著名或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即使引证商标在泰国没有注册,被申请商标也应当因为与引证商标相同或极为近似而被驳回。其次,鉴于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几乎完全相同,被申请人不可能在不知道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这样一个有着独特设计的商标。考虑到申请人及其商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应推定被申请人应当是知道引证商标并恶意盗用,因此被申请商标应予以撤销。
泰国律师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建议中国企业选择上述第二种撤销理由。
另外,在细节方面,根据泰国实践,建议当事人提交的关于商标实际使用和知名度的证据的时间节点为被申请人公司成立前;商标的使用不限于在泰国的使用证据;另外辅之以引证商标在全球各国的注册证据。在程序上,所有证据应在撤销申请提出时全部提交。
除了提出撤销申请,作为辅助手段当事人还可以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对被申请商标在泰国的使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此调查对于后续程序有帮助;可以委托泰国律师向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撤回该商标注册或转让该商标给本当事人并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商标。
后续程序
如果泰国政府主管部门裁定申请的撤销(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不成立,维持被申请商标的注册,则申请人可以继续采用以下措施:
向泰国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撤销申请中的被申请人,期限是在收到官方裁定之日起90天内提出诉讼。被告在收到诉讼通知后需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或申请延期)。如果被告不提出答辩,法院将作出缺席判决。一般情况下,在诉讼启动4至6个月内,法院会召开一个庭前会议,确定争议的焦点问题以及各方的证据责任。如有证人,双方可以在这之后的6至8个月内向法庭确定证人。如果有必要,当事人还可以在诉讼中要求法院发出禁止对方使用商标的禁令,提出赔偿请求。因此,事先对被告实际使用商标的情况进行调查很有意义。因此,这一诉讼可以是一个包含商标确权和民事侵权赔偿的混合诉讼。这与中国的司法实践有很大差别。一般情况下,从提起诉讼到法院作出判决需要两年时间。
向泰国特别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如果泰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对原告(即撤销申请人)不利,原告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30日内继续向泰国特别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该期限可以申请延期。被上诉人可以提出答辩。上诉阶段为书面审理,依据一审期间各方提交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不开庭,也不接受证人出庭。从提起上诉到作出二审判决大约需要12至14个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申请再审。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向泰国最高法院提出再审,例如:案件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判决与在先判例冲突。泰国最高法院将在10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再审,如果接受再审,将在15至20个月内做出判决。再审形式为书面审理,不开庭,也不接受证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