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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商标该归谁?阿里、京东分别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

来源:潇湘晨报 发布时间:2020-11-11

双十一这三个汉字不仅是狂欢购物节的标识,还是价值连城的注册商标。京东与阿里巴巴因它纠纷不断,常年诉讼。


此前,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为双十一商标持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三年内未实际使用该商标,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认为,涉案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但在其余多项服务上应予撤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阿里巴巴和京东均表示不服,两公司分别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10日下午,围绕双十一商标的这两起商标行政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两案均未当庭宣判。


两公司请求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作决定


阿里巴巴于2011年11月1日在第35类国际分类中提起注册商标申请,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2月27日。此后,京东曾两次提出申请撤销阿里巴巴的双十一商标。2018年11月13日,京东第一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认为阿里巴巴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没有使用诉争商标。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阿里巴巴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京东公司申请撤销的证据不能成立,驳回了京东公司的撤销申请。2019年9月23日,京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这一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十一商标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但是没有体现在其他服务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除“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之外的服务上的使用,应该予以撤销。


京东、阿里巴巴对该复审决定均不服,京东不服维持注册部分,阿里巴巴不服被撤销注册部分,两公司分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作决定。


阿里


我是双十一购物节始创者


阿里巴巴认为,其是双十一购物节的始创者,此外,阿里巴巴使用诉争商标是在阿里巴巴所使用的电子商务平台使用,也就是天猫平台和淘宝平台上,同时也会有大量的线上和线下的广告推广。电子商务平台是一个新兴的零售领域,是为了达到替他人推销的目的,有综合性的服务场景。在具体的平台上,就会覆盖本案的诉争商标服务范围。


阿里巴巴的诉讼代理人举例,每年促销活动期间,阿里巴巴会将双十一应用于参与促销活动的产品上,同不参与促销活动的商品作出区分,为消费者明确哪些是参与活动的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哪些商家参与促销活动的商业信息。所能体现的服务范围是“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而且在促销期间,阿里巴巴会根据一定的体系,划分为智能家居、家纺百货等不同类别,在进行划分时,也会有诉争商标双十一的体现,这是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上实际使用的一个场景。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阿里巴巴所说的组织不同的分会场这方面的服务,是工商管理辅助业的服务,这些服务针对的主要是商业企业、工商企业,但是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并没有对其他企业提供商业管理帮助、提供商业信息方面的证据,针对的主要是消费者。阿里巴巴提供的预售活动规则介绍、津贴使用说明等证据,上述服务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也没有为消费者提供商品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


京东


双十一属于公共的习惯性表达


京东表示,双十一是对每年11月11日购物节的一种习惯性表达,现在不仅是在电商领域,如教育、航空等各行各业在购物节促销活动中也都有使用,全社会共同参与,其应属于公共语言的范畴,不应落入私权垄断的范围。同时,京东指出,阿里巴巴在举办购物节时,多是与其他商标结合使用,如“天猫双十一”字样。社会上通用的使用方式,也多是在双十一前添加企业名称或商标,以区分不同企业的购物促销活动。其认为,这种使用的实质,是在使用“天猫”商标而非双十一商标。


另外,注册商标是以全文字形式的双十一,但阿里巴巴在使用中多采用“双11”、“11·11”等表现形式,这不应认定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在2015年至2018年间,阿里巴巴对涉案商标并未进行商标性使用,故应依法予以撤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复审决定是针对京东提出的涉案商标实际使用问题作出的,不涉及商标显著性的争议。经审查,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上述使用知晓促销活动时间,起到了广告宣传、推销的作用。被诉决定的作出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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