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目前的大背景下,国内的代理机构管理还不够完善,专业门槛相对较低,各式各样的代理机构“鱼龙混杂”, 申请人与代理机构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这些事情可能会影响整个行业发展,需要我们警醒。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增长迅猛,但企业商标意识不足,商标保护不全面,经常发生钻注册商标漏洞,恶意侵权品牌的情况。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各种保护商标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防止抢注的发生。但在实践中,有的商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主体,比如近亲属,或者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等来抢注商标。
日前,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的法人贺某某(俩字)为其儿子贺某代理注册了80多个商标,其中某些商标貌似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下面简称为阿波罗公司)的知名商标撞脸了。
阿波罗公司向国知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未成功,遂将国知局作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然未得到满意的结果。阿波罗公司继续向北京高院上诉,北京高院以类似商标代理人假借其近亲属之名申请商标,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共同故意的理由,最终认定贺某商标无效!
阿波罗公司认为诉争商标“友阿”与其在先申请的多个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及代理公司的的法人与商标注册人属于近亲属。然而,向国知局无效该商标未果,于是阿波罗公司将国知局作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国知局原裁定(由原商评委作出),无效该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引证商标未达到认定驰名商标所应有的知名度,且被无效商标“友阿”与阿波罗公司未注册的“友阿”商标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服务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不容易导致混淆等理由驳回阿波罗公司的诉讼请求。阿波罗公司一审无效宣告失败了。
阿波罗公司不满意一审结果,继续向北京高院上诉。
北京高院根据:
第十五条第一款“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即在此情况下将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的商标申请人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判决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撤销诉争商标。
经过长时间努力,阿波罗公司最终获得了满意的结果,不过据说这件事情可能还有后续发展。
在目前的大背景下,国内的代理机构管理还不够完善,专业门槛相对较低,各式各样的代理机构“鱼龙混杂”, 申请人与代理机构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这些事情可能会影响整个行业发展,需要我们警醒。
小编建议申请人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已经在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信誉好、专业能力强的代理机构进行相关事宜的代理;也建议商标代理机构增强危机意识和服务意识,提升职业能力,与申请人精诚合作,专业、高效地完成申请人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