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品形状与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图形一致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品形状与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图形一致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批复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销售商品形状与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图形一致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请示》(川知函〔2020〕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权利人商标基本情况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第768790号“”商标于1995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4类“珠宝;首饰;项链;金银制艺术品”等商品,该商标经过多次续展,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27日。
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第15395177号“”商标于2015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4类“珍珠(珠宝);珠宝首饰;宝石;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项链(首饰);钟;表壳”等商品,专用期限至2025年11月6日。
二、批复意见
依据你局请示所附材料,前述两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与权利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相关消费者也已将商标与权利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将该商标图样作为商品形状,实际上已经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作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此种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请你局依据批复意见并结合具体案情指导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该案件,结果及时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