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本会工作正常开展,促进本会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江苏省商标协会章程》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会费标准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本会的会员,每年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本会会费标准共设以下四个档次:
1、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3、常务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4、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个人会员免缴会费。
第三条 对同一单位,缴费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缴纳。
第二章 享受服务
第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可享受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1.搭建协会与政府之间有关商标品牌方面的交流平台,反映会员的需求;
2.发挥协会专业优势对会员商标注册、使用、管理、保护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3.举办各类培训、论坛、沙龙等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商标品牌管理水平;
4.根据会员需求,协调解决会员纠纷,促进会员之间交流与合作;
5.接受会员的委托,向有关部门反映商标被侵权假冒情况,支持会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6.利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会员单位的创新成果、先进事迹等。
第三章 收缴办法
第四条 会员年度会费应按规定标准于每年六月底前缴纳。
第五条 新入会的会员,接到入会通知后,即缴纳当年会费。
第六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提出会费减免申请,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对会员缴费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会费使用接受本会监事的检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本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提出会费标准草案,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开具江苏省专用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十一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按照《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本会不得利用行业主管部门影响或者其他行政资源等强制他人入会并收取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江苏省商标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向全体会员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