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商标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省具有良好信誉的商标所有人、相关团体、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在商标领域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商标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协助会员正确运用商标战略与策略,打造高知名度商标,培育自主品牌;联合商标工作者加强商标宣传,普及商标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充分发挥本团体的专业优势,发展品牌经济,为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品牌强省做出贡献。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依法独立运行,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驻所是南京市模范中路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商标宣传,普及商标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
(二)开展会员内部培训,提高其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组织开展商标理论研讨,总结交流企业商标管理经验,指导会员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四)依法维护会员的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商标被侵权假冒情况,支持会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五)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接受会员咨询,提供商标监测、调查、取证、诉讼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务的意见与建议。
(六)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增强会员之间的合作。
(七)开展与国内外相关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了解商标发展趋势,传播商标信息,研究江苏商标发展战略。
(八)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加入本团体的商标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服务能力强的商标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团体等单位。
(二)个人会员:加入本团体的对商标品牌理论有相当造诣的专家学者、经验丰富的商标工作者等个人。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重视商标品牌工作;;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书面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查,符合条件的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服务;
(四)了解本团体的工作情况;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形象、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两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丧失。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请审议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十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有效总票数的二分之一;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会会员资格;
(二)有意愿参加理事会;
(三)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表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有效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实行轮值制,轮值期限为五年,与每届期限一致。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16日第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所述的“过半数”,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