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品牌研究 >>  肖像商标申请注意事项

肖像商标申请注意事项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事务一处 发布时间:2021-11-03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结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肖像商标就是指申请人将个人肖像当作图形要素申请注册的商标,也是图形商标的一种。人们熟知的“老干妈”“霸王”等,都是以经营者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对自己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微信截图_20211103105850.png


申请肖像商标的好处在于辨识度高、显著性强,此外还给人一种亲切感和安全感,可以拉近产品和消费者的距离,更易获取信赖。笔者根据多年的审查经验,带您了解一下申请肖像商标的注意事项。


■  一、申请商标为虚拟人物的情况


若商标图样中的人物图形并非真实的人物肖像,采用的是漫画创作或者电脑制作出来的虚拟人物,应当在商标申请时予以说明。



■  二、申请商标为自然人自己肖像的情况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无须附送授权声明书。但存在下面几种例外情形。


(一)肖像图片中汉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如第39784352号“翟氏秋哥”商标图片,使用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


图形部分为申请人本人肖像,但是提交的肖像照片人物外套有adidas的标志,故引证在先商标“adidas”驳回。


(二)涉及特定指向民族的服饰应规避


第27106605号“丁红照”商标图片,申请人为丁红照,指定使用在第35类和第43类服务项目上。


经查,该商标图形部分为申请人本人肖像,身穿特定指向民族的服饰,易伤害宗教感情,应予以驳回。


■  三、申请商标为他人肖像的情况


将他人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的,应该予以说明,同时需要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声明书,声明书中应包括(肖像权人的姓名以及身份证号,被授权人名称以及授权事项,肖像权人签字及签署日期),此外还需附送肖像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但涉及伟人肖像、历史人物、宗教形象、特定指向的服饰帽子等最好规避,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带有民族歧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伟人肖像,或与伟人肖像近似的肖像图样,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第49869557号“图形”图片商标,申请人重庆顶心酒业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该商标已获肖像使用授权,但图形中人物与邓小平同志形象高度近似,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应予以驳回。


(二)宗教人物、宗教形象,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第36167152号“图形”图片商标,申请人为河南善鑫中医药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


该图形与该申请人肖像授权书中人物一致,但形似身着袈裟的僧人,易伤害宗教感情,应予以驳回。


(三)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易产生误认


第46466699号等2件“图形”商标图片,申请人为南京华溪堂化妆品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3类和第35类商品和服务项目上。


该图形与该申请人肖像授权书中人物一致,该系列商标图样放大清晰后显示为阴阳脸,左右两张脸具有不同的颜色和肤质。该商标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其具有美白等功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应予以驳回。


(四)授权证明文件与商标图样不一致,易产生误认


第35873397“图形”商标图片,申请人深圳袁大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其商标说明为:此商标中,人物肖像是申请人将公司投资人田仁祥的肖像作为标志,在申请的商品服务项目上进行专用权保护。此商标为图形,无具体含义。以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该图样有田仁祥授权,但与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形象相似,与授权人身份证头像并不相似,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应予以驳回。


第43348742号“阿建腾飞”商标图片,申请人为黑龙江阿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


该商标中肖像已经授权,为授权人婴幼儿童时期的照片,但由于婴幼儿时期肖像与成人肖像存在较大差异,无从考证,且《广告法》中规定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该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注册使用。


(五)声明书签名不一致的,易产生误认


第38802852号“乌斯浑河美酒”商标图片,申请人为林口县生升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


首先图形部分未授权,后发补正要求申请人附送申请人有权以人物肖像申请商标注册的证明文件,申请人补正回文授权说明书有误,其授权人信息与授权人身份证件信息、声明人签名均不一致。


鉴于该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肖像授权证明文件,该标识以他人肖像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商标。好的商标能让人记忆深刻。目前,越来越多的商标因近似或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因此,当文字等商标注册容易导致商标被驳回情况下,选择肖像作为商标也不失为注册商标的一种新途径,毕竟,每个人的肖像都是独一无二的,千人千面,具备很高的显著性和辨识度,很容易和他人商标区分开,但在申请时也要注意,切莫侵害他人肖像权利。


Copyright 江苏商标网 All Right Reserved 苏ICP备10069325号
主办单位:江苏省商标协会 业务指导:江苏省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