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品牌管理 >>  对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冲突的建议

对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冲突的建议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1-11-19


企业名称与商标发生“撞车”的现象屡见不鲜,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近期接到很多类似的举报。那么,如何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笔者以查办的案件为例,对解决此类问题提出建议。

案情回顾


“AA”商标为AA 阀门(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北京公司)于2004年申请注册的用于各类阀门的商标。当事人苏州AA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常熟公司)于2015年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阀门加工、维修及销售,阀门及水泵机电维修。当事人从事阀门经营,明知“AA”商标为阀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在未取得AA北京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注册成立AA常熟公司,跟AA北京公司使用相同字号,从事相似经营活动,并且基本克隆AA北京公司的官网,让客户误认为AA常熟公司与AA北京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以此提升竞争优势。


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字号名称、经营活动、制作官网的过程、官网网址、网页内容与他人的相似程度,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足以使他人对当事人和AA北京公司产生混淆。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该案也引起执法人员对企业名称与商标保护的诸多思考。


原因分析


一是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功能价值存在相似性。企业名称是指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和其他法律行为时,用以显著区别他人、彰显自己法律主体地位的商业标识。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和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隐含着对企业发展的美好愿望和个体偏好,是企业名称中最为核心、最具市场价值的部分。商标则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志,可以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要素。对普通消费者而言,两者都能代表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形象,都凝聚着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业价值。同时,企业名称和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性,二者标识的客体最终都是指向作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市场主体本身。也就是说,企业名称和商标最终要识别的对象是市场主体的身份。这是造成权利冲突的直接原因。


二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对商标保护的有限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商标专用权显然属于“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但在当前的法律环境和技术手段下,企业名称登记还没有实现对所有的商标专用权给予分级分类保护。以江苏省企业名称登记实践为例,登记人员先在企业登记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内(如常熟市)进行名称查重,再在相同行政区划所有名称范围内查重,其中若申请名称中的字号与名称库中的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有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则登记系统会有禁用字号的提醒,但若是普通商标,则无此特殊提醒待遇。AA北京公司的“AA”商标是普通商标,所以AA常熟公司能够顺利通过名称登记。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某些在特定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的普通商标就很容易成为“有心人”特别关注的“冒名”对象。


三是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在法律框架设计上来源不同。企业名称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市场主体法律法规设立的,并且经由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方可成为合法权利。而商标专用权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设立的,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方可具有专用权。因而,两者之间权利来源不同,对两种权利可能产生的冲突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但该规定着重于事后的权利救济,在事前的冲突防范上存在制度设计不足。


减少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冲突的建议


目前,江苏省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系统将原各市的企业名称数据库集中为全省统一数据库,先在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范围内查重(区一级不视为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再在相同行政区划所有名称范围内查重。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拟定的名称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之后再由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后台审核。查重过程中,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会设置禁用字词,如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等等,也会有相同、相近字号的企业名称和高知名度商标的提示。申请人需要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过这种商标保护机制并不全面,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应的保护机制并不完善,只能等到相关纠纷发生后,通过举报或者司法救济等方式处理,给当事人带来较高的处理成本和时间周期,对于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来说极其不易。


对此,笔者建议:一是逐步建立和完善高知名度商标的自主申报保护机制。针对未达到高知名度商标认定标准,但在特定领域或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允许企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后,申请将本企业的高知名度商标在一定时间期限内予以保护。


二是构建和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快速调处机制。建立“调处+执法”联动,加强与审批登记、市场监管、公安、司法、商务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完善信息共享、通讯联络、联合执法等机制,取得缩短维权时间、降低维权成本、节约行政资源、提升处置效率的效果。


三是拓展和强化字号与经营范围的关联机制。当前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一般默认为是其主营的经营范围,但企业也可在其经营范围中添加其他各种同主营经营范围不相关的各类业务。如某通信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时,其字号同核定使用范围为服装的商标相同,可由于当时经营范围中并无服装销售等经营范围,所以名称顺利获批使用,之后申请变更要求增加服装销售的经营范围时,并不会再有字号可能同商标有冲突的提示。因此,强化字号与经营范围的关联机制,有利于减少此类钻空子的行为发生。


随着企业名称准入进一步放开,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可能进一步加剧。如何建立企业名称管理和商标注册管理之间信息共享机制,打破各个行政区域的数据壁垒,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是需要相关部门思考的重要问题。


Copyright 江苏商标网 All Right Reserved 苏ICP备10069325号
主办单位:江苏省商标协会 业务指导:江苏省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