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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的边界何在?专家这样说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21-11-30

近日,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就商标维权事件发布道歉声明,称将立即停止对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维权行为,积极妥善处理前期维权的相关事宜。


事情的起因是,最近一段时间,众多卖肉夹馍的小吃店因带“潼关”字样,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要求他们赔偿3至5万元不等,并强调未来若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个商标,则需缴纳99800元会费。


其实,近期的商标维权案件不止于此。河南焦作多家胡辣汤商户反映因使用“逍遥镇”收到法院传票;在河南的另外一个市洛阳,上百家水果商户因为卖香梨用“库尔勒”,被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侵权。


作为一种地方特色美食,多地小吃协会起诉商户是否合理?


针对“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1月26日做出回应,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那么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有何不同?“库尔勒香梨协会的商标维权又是怎么一回事?”对此记者采访了多位权威专家,他们分析,“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商标纠纷表面上看起来差不多,但法律性质不同。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称,普通商标的作用是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普通的经营者可以自行注册。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是某一组织的成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知识产权室主任管育鹰表示,含地名的商标一般不得注册为某个企业或私人主体所有,即使已经注册,也不能阻止他人正当使用该地名来描述自己合法经营的同样的商品或服务,特别是地名商标所指向的商品与产地特有的地理环境关系不大的时候。比如胡辣汤或肉夹馍,作为常见的商品其制作方法和原料并非必须限定在产地。尽管当地协会可以注册集体商标对成员的经营进行管理,但不能强制所有经营者加入该协会。而且,“地名+商品”如果已经成为通用名称,就更不应注册作为商标专用权阻止他人使用了。


“‘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应服务于该地域的相关行业、组织规范有序地做大做强,并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允许满足条件的商业主体使用。” 张吉豫提醒,特别要防止某一主体阻止有正当权益的主体使用相关地理标志,进而垄断本该由当地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共享的资源。


“库尔勒香梨维权的问题稍有不同。”管育鹰称,“库尔勒香梨”是商品质量特征与信誉和原产地的特殊地理环境紧密相关的注册地理标志产品,同时也是具有全国知名度的驰名商标。一旦商贩售卖假冒库尔勒香梨,就侵害了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利益,也会因欺骗消费者受到处罚。对于售卖不知道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依法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应停止销售。


张吉豫同样认为,“库尔勒香梨”的商标维权有其特殊性。“‘库尔勒香梨’是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希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经营者,应该请求使用该商标,商标权人应予以审查认证,对于符合条件者应许可其使用。对于不具备商标使用权的经营者,即使不以商标作为商铺名称,销售时以其他方式标注香梨是‘库尔勒香梨’,也属于商标使用,需按照《商标法》规定承担责任。但如果确系产自库尔勒地区,并且只是用以描述商品产地,则系合法使用。”


实际上,“地名+商品”的命名方式在生活中屡见不鲜,“长沙臭豆腐”“台湾红豆饼”都属此类,那售卖相关产品是否合法呢?


管育鹰表示,已注册含地名的商标除非已经是非常有名的才有独占性强的专用权,如贵州茅台或青岛啤酒,其他普通的地名商标本身缺乏足够的显著性,不能禁止他人的合法正当使用。她建议,商家在起名、售卖时应尽量查询自己是否使用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在使用“地名+商品”如实做客观描述时,不要使用注册人才能使用的图形和官方标志。


如何客观看待多个行业协会的商标维权行为?“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公平、合理的商标管理和维权有助于推动本行业更好的发展。但如果协会发放商标使用许可只是以被许可者是否缴纳了高额许可使用费或会费为依据,而对一些符合使用的条件者进行歧视性的妨碍,或对一些缴费者不经认真审查就进行许可,则有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设立目的,协会自身的违法行为也必须依照法律惩处。”张吉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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