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企查查App显示,近日,陕西、广州等地多家公司因未取得全红婵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擅自抢注国家跳水运动员全红婵的姓名商标被警告并处以罚款。全红婵为东京奥运会参赛运动员,于8月5日夺得东京奥运会跳水女子十米跳台金牌,并打破十米台世界纪录。据悉,就在8月5日当天,便有公司申请“全红婵”商标。(11月17日《中国商报》)
奥运冠军备受关注,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显然自带广告效应。但这并不代表商家可以随意抢注名人商标,并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注册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就属于将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如果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某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由此可见,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将名人的姓名抢注为商标,必然将会面临重重法律及市场风险。
以将奥运健儿的姓名抢注为商标这一事件为例,在社会公众均知晓相关奥运冠军,且所涉产品与该冠军并无实质关联的情形下,消费者必然会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从而不会对该商品产生认可与信赖,甚至还会引发抵触心理。如此一来,抢注名人商标的行为就可能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如若行为人具有明显的虚假宣传或欺诈经营情节,还将面临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等。
进一步来看,如若抢注商标行为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其抢注的商标被宣告无效也并非没有可能。不仅如此,权利人也可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根据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符合一定情形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基于此,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对恶意抢注商家所作出的处罚合法合理合情,有力地维护了公众人物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市场秩序。同时,这一事件也警示那些投机取巧的商家,商标“蹭流量”“傍名人”恶意抢注注定将面临诸多风险,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