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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怎么就侵权了?四川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介入,帮被诉企业维权

来源: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1-12-27

2021年的最后半个月,一颗“青花椒”搅动了国内餐饮界的神经。


日前,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国内多地发起诉讼,称相关餐饮店侵犯了其“青花椒”商标,要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多家四川商户。目前,一些商家正积极应诉,一些已经判决案件的被告商家则在准备上诉,“(官司)打到底。”


多起诉讼不仅让被告的餐饮店从业人员感到“莫名其妙”,就连普通民众也难以理解这种“诉讼维权”。


怎们看待上海这家公司的“青花椒”维权?红星新闻记者对话了多位专家、行业人士。


有专家提出,“青花椒”既是通俗称谓,也是专有物种名,不应被私权注册,形成独占商标和垄断。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青花椒”商标在“调味品”上被认为是通用名称,但确实并非“餐饮服务”的一个通用名称,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性。因而,应当区分涉嫌侵权的主体在具体情形中对“青花椒”的使用方式。


被告的商户们可以如何为自己主张权利,维护权益?尝试申请“青花椒”商标无效宣告的办法被多位专家提到,并被认为是事件的根本解决办法。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四川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已着手联合全国各地商会及科研院所、律师等,向相关花椒企业提供维权帮助。


1、同类案件,小吃店被判侵权“青花椒”赔偿3万


法官:通常指调味品,但商标具有标识性和显著性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2017年,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曾在山东青岛起诉一家小吃店,称对方“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使用原告12046607号商标及17320763号商标”。记者查询了解到,这两个商标均为“青花椒”的文字图案商标。


在公开的一审判决文书中,小吃店提出,他们对于“青花椒”系描述性使用,非商标性的使用,“仅是为了定义某种产品及口味,无标示商标来源功用和意图。”同时,小吃店也认为,青花椒是一种植物的名称与调料,原告(即上海万翠堂餐饮)即使已注册,上述两商标无必要的显著性,未起到标示商标来源的作用,即使他人使用也不会出现误导消费者的结果。“根据商标法5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主要原料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不过法庭认为,被告小吃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在门头使用含有“青花椒”文字、图案的标识,尽管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的“青花椒”字体、图案不完全相同,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将其餐饮服务与上海万翠堂的餐饮服务相混淆。


法院认定,小吃店使用“青花椒”商标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的两个“青花椒”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判小吃店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3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吃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在二审判决文书中,法官解释:“小吃店门头显著位置使用‘青花椒’字样,字体较大,系突出使用,明显具有标识其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意图,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该产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混淆或误认,因此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法官继续解释道:“通常青花椒系一种植物及其种子以及由其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但‘青花椒’本身并非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进行注册的事项,其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性和显著性,故在涉案青花椒商标已合法注册的情况下,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2.解构“青花椒”


A.是通俗称谓,也是专有物种


四川农业大学林学院教授龚伟长期从事花椒的研究。他介绍,市场上俗称的青花椒,主要是竹叶花椒(拉丁种名),源于其果实青色或者绿色的外观。同时,分类学上还有专门的一个拉丁学名的青花椒——前者为花椒属下花椒亚属,后者属于花椒属的崖椒亚属。


在龚伟看来,“青花椒”是一个专有的物种名称,也是大众对某一种花椒的通俗称谓,不应当被申请为商标;即使申请了商标,其主张权利的时候也应当有严格的限制。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青花椒”商标诉讼引起关注后,四川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与全国花椒行业专家、全国各地花椒协会、律师、商标代理机构召开紧急电话会议,“更多的同仁提出青花椒就是花椒的一个种类,也是属于公用名称,这是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即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


B.应作公共资源,“不应当被独占垄断”


四川省地理标志商标专委会执行主任胡勇介绍,“青花椒”作为一个植物品种名,应当被认为是一种公共资源,不应该作为独占商标进行垄断申请。


胡勇表示,上海这家公司作为企业申请“青花椒”相关的商标,属于私权商标,“我们认为,青花椒不应该被私权注册。”而与私权商标对应的,则是公权商标,例如:“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集体商标,后者由管理组织按照指定的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授权使用。


《商标法》第十一条中规定,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胡勇表示,在他们看来,依据第11条的表述,“青花椒”也不应该被注册下来。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诗仲认为,在具体个案中,应从只是为了描述青花椒这一客观事物,未将青花椒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以及消费者不会将看到的青花椒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产生联系、导致混淆等角度把握。“青花椒作为一种常见调味品,该名称在餐饮服务中应当作为公有领域资源保留给公众使用,不应由任何一家企业所垄断。”


C.应区涉嫌侵权者在具体情形中的使用方式


四川言己律师事务所主任易晓莉长期关注知识产权领域,也是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四川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专家。她关注到,“青花椒”商标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核准注册后,曾多次被其他主体申请宣告无效,“但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是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易晓莉表示,从商标注册的角度来看,虽然“青花椒”商标在调味品上已被大众认为是通用名称,但“青花椒”使用在餐饮服务中确实并非餐饮服务的一个通用名称,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她打了个比方:就像“苹果”商标使用在水果上,肯定是通用名称,但使用在电脑商品上,它就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她进一步表示,从商标侵权的角度来看,应当区分涉嫌侵权的主体在具体情形中对“青花椒”的使用方式。她表示,大多数主体是将“青花椒”作为一种菜品的烹饪原料,进而体现菜品的一种具有特色风味,并未将“青花椒”作为商业标识中的主要显著部分,“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的情况,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3.是否属于滥诉?如“正当合理使用”,扩大诉讼对象则存滥用权利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行为是否滥诉呢?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利代理师黄春海表示,法律上来说,“青花椒”商标与此前国内的“潼关肉夹馍”等事件不同,后者作为一种集体商标,有特别的管理规定,权利行使与保护和普通的商标不一样。黄春海介绍,青花椒在餐饮行业中作为商标注册,“我个人认为没有太大问题。”而只要该商标属于有权状态,并且出现了侵权行为,“那么维权是正当的。”


不过,黄春海认为,类似“重庆青花椒鱼”、“青花椒鱼火锅”的用法,只是加工方式、原料和口味的描述性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就不存在侵权,是正常合理使用。”他解释,商标性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一般是需要突出使用的。”他举例,普通消费者看到“青花椒”,“如果联想到的只是一种菜品,而不是店、品牌,那么就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黄春海介绍,权利人开展大面积的维权,目前看来是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维权的一种倾向。“但也要具体看待——如果针对的确实是侵权行为,那么不能因为侵权数量多就认为有问题,反过来,如果其起诉针对的事情本身并不构成侵权,是正当合理的使用,那么商标权所有人的行为就超出了商标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扩大了诉讼对象,会被认为是滥用权利。”4.


被告如何主张权利?可尝试申请商标无效宣告


面对诉讼,日前,多名商家向红星新闻记者表达了冤屈:“小本经营,好好的怎么就称被告了?”,“四川是青花椒大省,这就是一个口味的描述,跟商标侵权有啥关系?”,多位商家表示,将抱团反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此,四川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执行会长王明钰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她表示,既然是已核准的商标,“那么我们应该尊重他已被授权范围的权利。”不过,就餐饮单位使用或者部分使用“青花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具体要看其真实使用的情况来定。


她认为,如果仅仅只是使用“青花椒”三字作为商业标识和招牌,那么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使用“青花椒”只是表明植物属性、口味、加工特点等,一般来看法院不可能认定为侵权。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四川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已着手联合全国各地商会及科研院所、律师等收集意见并向相关花椒企业提供法律帮助。


对于目前“青花椒”的商标的注册,被告商户可以如何主张权利?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诗仲认为,如能以恰当的证据和理由将相关“青花椒”商标无效宣告,则是解决该问题的根本之道。


四川省地理标志商标专委会执行主任胡勇也建议,商户们等相关人员可以提出申诉,“申请商标无效、撤销商标,没有时间限制,比如可以提出商标持有者多年没有实质性使用,未在市场对企业产生真实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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