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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实践中,英文商标的近似审查判断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发布时间:2022-01-12


导读: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英文商标备受市场的青睐,以至于大量的英文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不计其数,那么在司法审查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呢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件中占比较大要属商标近似判断问题,主要涉及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在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1、商标标识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2、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英文商标备受市场的青睐,以至于大量的英文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不计其数,那么在司法审查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呢?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2021)京73行初17508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认定,诉争商标由字母“HISANG”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衍生”、字母“HIN SANG”及图形组成,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衍生”,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相比较,二者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本案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考虑了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的区分性,以及商标的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并没有仅将关注点放在引证商标的英文要素部分。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2018)京73行初6544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认定,诉争商标由英文字母“TAQQ”构成,引证商标由变形后的英文字母“TAOSQ”构成,被告将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认定为“TASQQ”与事实不符,本院在此予以纠正。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上有一定相似之处,且首尾字母相同,但可以明显看出,引证商标中经过艺术化设计的字母“S”位置相对居中,且在引证商标整体构成中所占比例较大,较为醒目,同时引证商标中的字母组合“TAO”和字母组合“SQ”为两种不同字体,且在颜色深浅上亦有所区别,引证商标的上述设计特点与诉争商标统一使用较为常见字体的字母构成区别明显,故未构成近似商标。本案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考虑了商标的书写风格和整体外观的区分性。


而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18)京行终5998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中认定,诉争商标为英文商标“gloud”,引证商标由英文“G-GLOUD”和字母“O”内部的云状图案组成。其中,诉争商标“gloud”为不具有固定含义的臆造词汇,而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由字母“G”与固有单词“GLOUD”两部分构成,并由连接符“-”连接,两商标经在文字构成、字体设计风格、读音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均不相近,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对二者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予以区分,故原审判决关于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并无不当。本案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考虑了英文的构成、呼叫和含义、字体设计风格、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的差异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和识读能力。


结合以上判例的认定,在判断英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应当考虑英文的构成、呼叫、含义、书写风格、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和显著性上的差异和区分性,同时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和识读能力,毕竟目前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商标申请量非常庞大,对于英文商标仅从英文字母的构成上去判断比对,亦或忽视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和整体外观,仅进行隔离要素审查比对,那么将会阻挡大量英文商标的申请注册,毕竟英文字母就26个,如何变换组合终究有相似或重合的情况发生,建议对英文商标的商标授权确权申请进行有深度、全面、有效的审查判断,同时贯彻2022年1月1日实施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有关商标相同、近似审查的审理标准,以充分、真正、有效的维护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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