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野格”,喜欢洋酒的小伙伴一定不会感到陌生。“野格”(Jagermeister),也被称为“圣鹿”,是一款来自德国的利口酒品牌。那么,如果在网上看到一家自称来自于“德国野格圣鹿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商售卖的“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你会认为与德国的“野格”有关吗?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下称马斯特公司)诉被告圣罗拉(青岛)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圣罗拉公司)、唱某、合肥葡园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葡园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野格”遭遇“傍名牌”?
据了解,原告马斯特公司是德国“野格”利口酒的权利人,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马斯特公司于1878年在德国成立,距今已有140多年的历史,是全球知名的酒精饮料生产商和销售商之一,是“野格”“JÄGERMEISTER”“Jägermeister”及相关鹿头图形等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且持续使用上述注册商标。马斯特公司最早于2003年向中国销售野格利口酒,其野格利口酒在中国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野格”和“JÄGERMEISTER”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同时,JÄGERMEISTER是马斯特公司的企业名称,“野格”是马斯特公司在华子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马斯特公司对“JÄGERMEISTER”和“野格”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
马斯特公司发现,被告圣罗拉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利口酒酒瓶标签、瓶盖上使用了“野格哈古雷斯”“鹿头图形”“YEGO HUNTER”,在其官网上亦使用“野格哈古雷斯”“野格”等商标,侵犯了马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圣罗拉公司使用了与马斯特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使用“德国野格圣鹿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混淆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引人误认为被告圣罗拉公司的商品是原告马斯特公司的商品或与马斯特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马斯特公司还诉称,被告唱某在第33类利口酒上申请注册的“野格哈古雷斯”商标是模仿原告在中国注册的“野格”驰名商标,恶意注册后与圣罗拉公司恶意串通,在利口酒上使用并大量生产销售,导致混淆误认。唱某与圣罗拉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葡园公司作为圣罗拉公司的经销商,在京东店铺销售“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并使用“狩猎者鹿头洋酒”“配制酒力娇酒女士微醺果味酒”,将原告马斯特公司的野格利口酒与“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组合在一起搭售,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涉案侵权产品比对
综上,马斯特公司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恶意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且是共同侵权,三被告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利巨大,严重损害了马斯特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被告一圣罗拉公司和被告二唱某均曾被法院因商标侵权行为判决承担过侵权责任,故属于恶意侵权,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马斯特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认定其第5614224号“野格”商标(详情见下图1)和第992806号“JÄGERMEISTER”商标(详情见下图2)为驰名商标;三被告停止使用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详情见下图3);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一与被告二向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被告三向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共计500万元;三被告向其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9446元;三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图1
图2
图3
针对马斯特公司的起诉,被告圣罗拉公司辩称,马斯特公司的商标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野格”两个字并非马斯特公司所创造的词组,在马斯特公司注册之前已经有其他权利人将其注册为商标;此前没有相关单位认定马斯特公司的“野格”商标为驰名商标,圣罗拉公司基于“野格哈古雷斯”商标持有人唱某的授权使用,属于合法使用,在“野格哈古雷斯”商标没有被司法部门最终认定无效之前,圣罗拉公司均有权使用该商标。涉案产品的包装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证明涉案包装属于圣罗拉公司自行创作,不存在剽窃和模仿的故意。德国野格圣鹿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应当适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因此,马斯特公司应该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提起诉讼。圣罗拉公司将“野格哈古雷斯”酒销售给葡园公司,具体的市场销售是葡园公司进行的,故马斯特公司所称的混搭销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葡园公司承担。
被告葡园公司辩称,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是经圣罗拉公司合法授权销售,其在采购“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时,圣罗拉公司提供了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检验报告等权利凭证,直至马斯特公司起诉前,其有充分理由认为“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未侵权。涉案商品在其京东店铺上已经下架,马斯特公司针对其所提的停止侵权诉讼请求事实已不存在。
被告唱某辩称,马斯特公司的商标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马斯特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并不知名,唱某申请注册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的行为合理合法,其只是将“野格哈古雷斯”商标许可使用给圣罗拉公司使用,获取商标许可使用费,并未参与涉案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此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厘清焦点
针对本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被告二唱某于2018年5月21日申请注册了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并将其许可给圣罗拉公司使用。葡园公司从圣罗拉公司购进200箱“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目前已全部下架。唱某的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也于2021年8月27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无效,唱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仍在一审诉讼中。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马斯特公司所主张的第5614224号“野格”商标和第992806号“JÄGERMEISTER”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二是各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被告一圣罗拉公司所主张的其系取得被告二唱某的商标授权后合法使用的行为能否免责;四是被告二唱某的已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对马斯特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五是被告三葡园公司提出的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和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六是如果侵权行为成立,经济损害赔偿如何计算,以及被告一圣罗拉公司和被告二唱某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据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上述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持续了近3个小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