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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了还去“维权”?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抢注了还去“维权”?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2-02-14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国际贸易分工与经贸合作日益复杂,与出口环节有关的商标侵权纠纷复杂多样,对于在涉外定牌加工中产生的商标侵权问题的认识和纠纷的解决也在不断变化和深化。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审结的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再度引发业界对涉外定牌加工相关商标侵权问题的关注。法院在该案再审裁定中指出,不能将涉外定牌加工贸易方式简单地固化为商标侵权的除外情形,也不能认为此种贸易方式下的商标使用均构成商标侵权,并在认定涉案被诉侵权行为系合法授权范围内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权利人行使涉案商标权的方式具有不正当性的基础上,最终裁定涉案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焦点关注:定牌加工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在浙江高院审结的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分别为深圳市时代威科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时代威科公司)与浙江劳士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劳士顿公司)。两家企业为何会出现侵权纠纷?记者通过查阅浙江高院公开的民事裁定书了解到,二者系因德国一家名为stahlwerk的企业(下称德国stahlwerk公司)而产生关联。


  根据法院再审裁定书载明,德国stahlwerk公司个人责任股东及企业管理负责人巴拉班于2009年4月在德国申请注册了“STAHLWERK”商标,核定使用在电焊机等商品、电焊机领域的零售与批发服务上。巴拉班以德国stahlwerk公司所有人及“STAHLWERK”商标注册人的身份出具授权书,确认德国stahlwerk公司于2017年10月授权劳士顿公司在电焊机产品及产品外箱上使用“STAHLWERK”商标。劳士顿公司接受德国stahlwerk公司委托定牌生产相关产品向德国出口并在德国境内销售。


  作为该案另一方当事人,时代威科公司的关联企业于2008年至2011年与德国stahlwerk公司曾有过贸易代理业务合作,接受德国stahlwerk公司委托在国内进行“STAHLWERK”牌电焊机的外观设计与产品加工。2011年10月,时代威科公司在我国提交了第10121635号“STAHLWERK”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12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电焊设备等第9类商品上。


  2019年10月,劳士顿公司申报出口至德国的4000余台“STAHLWERK”牌电焊机被海关查扣。同年11月,海关通知时代威科公司不能认定上述货物是否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时代威科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劳士顿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被海关扣押的电焊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50万元。


  劳士顿公司主张,涉案商标系时代威科公司恶意抢注,不应保护。同时,劳士顿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系经德国stahlwerk公司授权,属于涉外定牌加工,涉案产品不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其没有攀附时代威科公司涉案商标声誉的故意,而且涉案产品实际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涉案商标不相同亦不近似,所附加的产品信息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不构成商标侵权;涉案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即使侵权成立,劳士顿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经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劳士顿公司对境外委托贴牌的商标本身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或注意义务,时代威科公司抢注德国stahlwerk公司的商标后,据此主张经德国stahlwerk公司授权为其定牌加工产品的劳士顿公司侵权,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劳士顿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STAHLWERK?”与图形的组合标识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时代威科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综上,法院认定劳士顿公司的被诉行为未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两级法院相继驳回了时代威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时代威科公司不服上述法院作出的判决,继而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


  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劳士顿公司的被诉行为系合法授权范围内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时代威科公司在该案中行使商标权的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劳士顿公司的被诉行为不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据此驳回了时代威科公司的再审申请。


  要点探析:侵权判定与诚信原则的适用


  “涉外定牌加工业务涉及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分工与合作,对于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分析与判断,应当充分平衡国内商标权利人、国内加工企业与境外商标权利人或商标使用权人的利益,既要维护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严格依法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简单地固化为不侵犯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除外情形,应防止不适当扩大保护而对正常贸易和竞争秩序造成妨碍。”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部长秦鹏表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我国国内加工企业不以销售为目的,接受境外委托人的委托,定牌加工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不在国内销售,而且国内加工企业对境外委托贴牌的商标本身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或注意义务,一般国内加工企业的定牌加工行为会被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该案中认定劳士顿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的要件之一,系时代威科公司行使商标权的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民事诉讼活动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相关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秦鹏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同样应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引导作用,任何有违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宗旨,不正当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秦鹏表示,如果境外企业或个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涉嫌在境外恶意抢注在我国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并委托国内加工企业定牌加工生产的,应当认定境外委托人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国内加工企业作为同业经营者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合理的避让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理,对于国内商标权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恶意抢注境外权利人的商标,而且有证据表明国内加工企业已经对境外委托尽到必要审查或合理注意义务,而且所有定牌加工产品均出口的,国内商标权利人亦不能阻却国内加工企业从事涉外定牌加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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