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的行政评审阶段,往往涉及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审理,这些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哪些?评审部门在审理时适用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现有”是指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享有并合法存续。系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系争商标的注册。
关于字号权。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具体适用要件包括: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他人已在先登记或使用其字号;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该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来自于字号权利人,或者与字号权利人有某种特定联系,致使在先字号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并综合考虑系争商标与字号的近似程度以及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字号权利人实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
关于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其中,“作品”是指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在先著作权是指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作品已经创作完成的。具体适用要件包括: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他人已在先享有著作权;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关于姓名权。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译名、别名等。具体适用要件包括:姓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姓名权人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