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近日,4名自然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这是自2021年9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浙江省首批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案例。
随着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呼吁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失信惩戒。“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方式实施惩戒,对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兼信用专业委员会主任刘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励创新发挥着重要作用。
失信惩戒有依据
记者从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1年12月,该局通过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互联互通,了解到4起知识产权案件涉诉相关主体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均已构成犯罪。根据法院司法建议,该局组织案审研究,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分别对涉案4名当事人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行政机关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这一行政行为首先要受到合法性的追问。”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教师助理陈柳西告诉记者,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的严重违法公告,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上述4名自然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自然人),符合《管理办法》与《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管理办法》执行。陈柳西表示,上述案件的当事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互联互通,收到了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书,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启动条件。
同时,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款规定,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其中包括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严重失信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上述案件当事人所实施的刑事违法行为,属于《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符合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规定。”陈柳西表示,基于上述分析,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上述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具有合法性。
激浊扬清有方法
“作为社会信用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相关部门依法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列入专门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实施失信惩戒的一项信用管理制度。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能够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进行较为严厉的惩戒和约束,向社会传递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被实践证明是实施信用治理的有效手段。”刘瑛表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上述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信用监管政策部署的重要实践。
“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撑。而信用体系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最重要的就是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惩戒。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可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刘瑛介绍,《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实施信用惩戒的5条管理措施,希望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大信用监管力度,不断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联合惩戒制度,进一步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社会共同治理格局。
“信用体系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惩戒不是目的,目的是营造更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让守信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成为每一个法人和自然人的行为自觉。”刘瑛表示。正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连维良所言,在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知识产权等多领域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的同时,要大力培育诚信理念,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大力加强诚信教育,通过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的方式,潜移默化,将诚信理念深植人心,真正以守信为荣、以失信为耻,共建共享人人守信的诚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