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证据表明,上诉人实施的被诉行为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还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须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3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伴随法槌的落下,一起备受关注的涉“抖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迎来终审判决。
在上述案件中,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视界公司)向法院主张福州天祐心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天祐心易公司)等在宣传推广经营中使用“JoyTok趣抖音”“JoyTok趣抖音短视频项目”文字及相关图形标识等行为,不仅涉嫌侵犯了自己就“趣抖音”“抖音”及其图形商标(下称权利商标)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历经一审和上诉等程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于近日作出上述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攀附他人平台被诉
抖音系字节跳动公司打造的短视频平台。自2016年9月上线后,该平台经历了几段爆发式增长,成为业内增速最快的短视频应用之一。在权利商标核准注册后,字节跳动公司将该系列商标授权微播视界公司使用,并授权其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2020年12月,微播视界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两家公司在推广一款名为“JoyTok趣抖音”的APP(下称被诉APP),其中一家是天祐心易公司,其在运营的“智合时代”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JoyTok趣抖音短视频项目介绍》等多篇文章,对被诉APP进行宣传推广;另一家公司名叫福州智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智合时代公司),其员工在对软件进行宣称时,称其与字节跳动公司和抖音产品有关联关系。基于此,微播视界公司认为,两家公司的相关行为不仅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随后,微播视界公司将两家公司起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中院)。
天祐心易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其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等,智合时代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以及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等。两家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吴某。
对于微播视界公司提起的此次诉讼,福州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祐心易公司和智合时代公司的被诉行为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天祐心易公司和智合时代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其主要上诉理由如下:首先,一审法院认定的微播视界公司主张两家公司对被诉APP相关宣传及推广行为不属实。被诉APP的运行商业模式是建立在区块链技术运用基础上进行的,由用户对该软件进行相应推广并以此计算用户与用户之间形成的关联,两家公司只是“趣抖音APP”的用户之一,并不是被诉APP的所有者、开发者,微播视界公司应向趣抖音的相关权利人主张权利,不应向天祐心易公司等主张权利。其次,相关文章转载、阅读、评论量均很低,影响微小,未产生实际损失或获利。微播视界公司一审提交证据证明讼争商标授权许可使用费为0元,故事实上并无损失,其要求赔偿缺乏事实依据等。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二审判决,驳回了两家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诚信经营避免侵权
因涉案抖音短视频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该案自起诉阶段就受到了较高关注。那么,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什么?二审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的主要理由又是什么?
对此,该案二审主审法官曹慧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该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证是否有误;天祐心易公司、智合时代公司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两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恰当等。
在一审法院认证是否有误这一焦点问题上,曹慧敏介绍,根据天祐心易公司和智合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情况以及二者的涉案行为等,可以认定二者系关联公司,其行为可一并审查分析。根据二者在微信公众号上、办公经营场所内等宣传推广的相关行为和内容,结合两家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APP另有实际经营者等情况,可以认定两公司存在共同宣传、推广和经营被诉APP的行为。
在两家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这一问题上,她表示,涉案“抖音”“趣抖音”等权利商标,特别是“抖音”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天祐心易公司和智合时代公司在宣传推广经营中使用了“JoyTok趣抖音”“JoyTok趣抖音短视频项目”文字及相关图形标识,其中在“JoyTok趣抖音”“JoyTok趣抖音短视频项目”中发挥识别作用的主要部分为“抖音”“趣抖音”,分别与涉案权利商标相同,“趣抖音”亦与“抖音”商标近似;被诉图形标识与权利图形商标皆为方形内含音符图形的图标,且该图形标识与“JoyTok趣抖音”联合使用,亦运用于短视频APP中,系在相同或近似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那么,认定两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是什么?曹慧敏介绍,天祐心易公司和智合时代公司在宣传推广经营中,宣称被诉APP与字节跳动公司和抖音产品有关联关系,该行为意在借助涉案权利商标及“抖音APP”强大的市场影响力,攀附其知名度,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不当联想,误认为被诉APP与“抖音APP”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不当攫取本该属于权利人的商业利益,故认定两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迅猛发展,深刻影响到社会公众的消费娱乐习惯。但研发、宣传、推广和经营新的短视频APP,不应以侵犯在先短视频APP相关商标、攀附其知名度甚至宣传与之有关联关系、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不当联想为前提,而应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等原则,通过提高服务水平、用户体验以及差异化竞争等拓展市场。”曹慧敏提醒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