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淮南市中院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寿县“小菜园”饭店在其店面门头上突出使用“小菜园”标识,与涉案商标“小菜園”、“小菜园”图文商标构成近似和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并一次性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
“小菜园”是一家知名品牌餐饮店,该品牌系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徽“小菜园”公司)所有。去年,安徽“小菜园”公司将寿县一家“小菜园”餐饮店告上了法庭,认为后者侵害了商标权。
近日,淮南市中院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寿县“小菜园”饭店在其店面门头上突出使用“小菜园”标识,与涉案商标“小菜園”、“小菜园”图文商标构成近似和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并一次性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
记者从公开的判决书上看到,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小菜园”是旗下知名品牌。“小菜园”餐饮是国内首家致力于传统与创新徽菜的代表品牌,因其自身独特的文化理念及经营模式,“小菜园”成立至今,在全国约40个城市已拥有约200多家直营店。在“小菜园”餐饮蓬勃发展的同时,也获得了诸多荣誉称号。“小菜园”餐饮品牌在餐饮行业上独树一帜,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
2021年3月24日,安徽小菜园公司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来到淮南市寿县店,发现柴某小菜园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在其饭店的店招上使用与安徽小菜园公司“小菜园”商标相同的标识。“小菜园”商标系安徽小菜园公司依法注册,在餐饮服务等类别上享有“小菜园”一系列品牌商标的专用权,柴某小菜园饭店在未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安徽小菜园公司所享有的“小菜园”注册商标专用权。
柴某辩称,柴某小菜园饭店使用“小菜园”门头牌经营小吃部属实,其于2017年7月13日注册,因其有一块小菜园地,故申请注册了柴某小菜园饭店,并出具了菜园地现场拍摄照片。几年来,其一直合法经营,并不知道侵犯了安徽小菜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安徽小菜园公司在寿县没有开设分店,柴某小菜园饭店与其没有竞争关系,对其利益没有任何损害,不存在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
本案中,柴某小菜园饭店在其店面门头上突出使用“小菜园”标识,与涉案商标“小菜園”、“小菜园”图文商标构成近似和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侵害了安徽小菜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淮南中院认为,安徽小菜园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受让取得第15303324号“小菜園”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依法取得第28648778号“小菜园图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其商标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鉴于安徽小菜园公司未就其在侵权期间所受直接损失进行举证,也未能证明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法院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及其知名度、侵权时间、范围、过错程度、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柴某小菜园饭店向安徽小菜园公司赔偿损失18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小菜园最终获赔的金额比起其每年庞大的营收额来说微乎其微,但这种维权的意识和强硬的手段对行业无疑是一种巨大的鼓舞,也对行业内攀附知名企业,复制、模仿他人商标的现象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这就要求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对于品牌商标进行及早、全面布局,做好防御商标布局,筑好品牌护城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