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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人与被抢注人之间存在的“其他关系”有哪些?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发布时间:2022-04-26


为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新版指南自2022年1月1日已开始施行。


在新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其他关系”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增加了“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营业地址临近”(见该章5.3)。这也体现了商标法第十五条以保护在先权利为基础,扩大了权利人保护范围,制止因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并抢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了一般的委托加工方、加盟方、代理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情形外,我们在日常代理业务中,也曾通过证明抢注人与被抢注人之间存在的“其他关系”,由此保护被抢注人的商标权利。在此,以过往实际案件为例,总结抢注人与被抢注人之间存在的“其他关系”类型,以供大家参考。


1.因过往存在侵权行为而明知他人在先商标的情形。


在某商标异议申请案中,异议人企业字号其服务品牌为“九宫格”,其在火锅餐饮服务项目上在先使用该品牌。被异议人为了傍异议人商标,在餐饮服务项目上抢先申请注册了“九宫格老”商标。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异议人举报被异议人曾擅自在店招上使用“九宫格”文字,存在傍他人品牌的行为。最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被异议人侵犯异议人在先企业字号权,对其侵权行为出具行政处罚书。


2.因关注过他人微信公众号而明知他人在先商标的情形。


某商标无效案件中,申请人在先创办公众号为其服务品牌,经微信公众号后台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曾关注过申请人公众号,由此可以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品牌在先明知,存在侵权行为。


3.因参加过他人举办的行业大赛而明知他人在先商标的情形。


这是一起商标异议案,异议人主要从事书法大赛举办及推广活动,后发现一自然人抢注了其在先使用的书法大赛品牌名称。经过核定该自然人的名称及地址,发现其曾参加过异议人举报的书法大赛,因而判定为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品牌在先明知。


4.因同学关系而明知他人在先商标的情形。


在一起商标异议案件中,异议人主要在微信朋友圈宣传和销售自制的农家产品,后异议人发现某大学同学抢注了该产品名称。调查发现该大学同学与异议人为微信好友,且对异议人微信朋友圈的产品销售信息进行了点赞,可以判定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品牌在先明知。


5.因其他商业往来而明知他人在先商标的情形。


在一起商标异议案件中,异议人委托被异议人进行公司网站建设,双方存在委托交易合同及费用支付往来,且被异议人搭建的网站上也出现了异议人企业品牌名称,被异议人后来还进行品牌名称抢注,由此可以判定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品牌在先明知。


类似情景出现无数,现实生活中也有诸多方式、关系能够让抢注者知晓熟悉他人商标,这类型案件的发生,也提醒经营者们要注重品牌保护,谨慎选择合作渠道,尽早完善商标注册保护工作,保障品牌合法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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