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品牌管理 >>  代理律师视角:从“青花椒”看餐饮企业商标的命名、注册、使用及维权

代理律师视角:从“青花椒”看餐饮企业商标的命名、注册、使用及维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发布时间:2022-04-28

导读:今年备受行业关注的“青花椒”商标侵权案件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法在报告中明确“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4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再点名“青花椒”案:注重公平合理确定权利边界,坚决遏制权利滥用。 “青花椒”案件从起诉金额看虽然是一个小案件,但对于餐饮企业的商标命名、注册、使用及维权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为此,我们特意就相关问题咨询了“青花椒”案件的代理律师——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建坤,供相关餐饮行业从业者参考。


一、“青花椒”案件中一审原告的注册商标“青花椒”引发了公众巨大的争议,对于餐饮企业而言,商标命名应当注意哪些要点呢?


答:餐饮企业在进行商标命名时,一方面应考虑商标易于识别、记忆和传播,同时也应避免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第一,避免违反禁用性条款。商标不能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同时,在命名过程中不能使用易使消费者对餐饮服务品质、特定误认,以及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标识。例如,“喜茶”的前身“皇茶”,就因为“皇茶”中“皇”字带有皇室色彩,其含义容易被理解为“皇室专供的茶”,用在奶茶饮料上,夸大了产品的特点,容易导致误认,因而不能注册不能使用。实践中我们注意到,餐饮企业相对其他企业,更喜欢用网络流行语,或具有一定夸大的词汇作为商标申请或店招进行使用,企业在商标申请或使用过程中需注意,是否违反上述条款所列情形,上述条款所列情形既不能作为商标申请,也不能做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属于绝对禁止情形。


第二,避免违反禁注性条款。餐饮企业在品牌命名过程中应注意,商标不能仅为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或者对餐饮服务的品质、特定描述,同时,在品牌命名上应具有显著性,避免因缺乏显著性而无法确权。“青花椒”案件的涉案“青花椒”商标之所以引发重大争议就是因为显著性问题。另外,第24417297号“澳门豆捞”复审案以及第28340815号“来碗粉”商标复审案等案件中,涉案的商标之所以无法注册也是因为使用在备办宴席、自助餐厅等服务上,相关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缺乏显著性属于相对条款,是可以通过大量使用获得显著性,例如“小肥羊”商标。


第三,避免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餐饮企业在品牌命名过程中应注意,商标不要与他人在先商标权、著作权、姓名权、字号权冲突,具体是指商标不要与他人在餐饮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近似,不要侵犯知名人物的姓名权,不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包含图形、字体等),不要侵犯他人在先的字号权等。类似的典型案例有第53616170号“滇九味”商标、第19089326号“黄渤”商标等。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情形属于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情形,企业在商标设计或使用过程中需要避免与他人权利冲突,若执意申请或使用后续将会面临侵权赔偿以及商标被无效等法律风险。


二、我们注意到,有些企业在确定商标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在具体设计商标标识时却较为随意,导致出现法律隐患,那商标在设计时应注意哪些风险要点?


答:根据本人执业的经验,商标设计中应当注意如下内容:


(1)商标设计若委托设计公司设计需要与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协议,明确设计后的版权归属,同时需要约定若后续因设计侵权,设计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避免后期因设计原因产生相应法律纠纷。


(2)商标设计若公司内部员工设计,属于职务著作权,应与员工明确著作权的权属问题,避免后续产生法律纠纷。


(3)在商标设计过程中需要使用他人作品,如他人持有版权的设计字体、图片等,需要征得原著作权人许可,若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会产生侵权赔偿、停止使用等法律风险。


(4)检查并梳理店面其外观设计、著作权、商标、特有包装、装潢。对于已申请外观设计的,检查下关联设计作品的发表时间、商标在先使用以及广告投放的时间,避免自相矛盾,使得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因无新颖性而被无效;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尽可能寻找证据确保著作权的稳定性,以及对商标的补充申请。至于最后是否需要补充其他知识产权,应在调查梳理工作后,积极查漏补缺。


三、在确定商标名称和具体商标标识后,申请是不是随便进行递交就可以?


答:不是的,商标是按照一标一类的方式进行注册的,在确定商标名称和具体标识后,还需要确定申请的具体类别,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议提前做好关联类别的商标布局,防止他人抢注商标。


四、那餐饮企业具体应如何布局商标呢?


答:餐饮企业的核心类别是43类,关联类别是29类、30类、31类、32类、33类、35类、40类。核心类别必须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否则没有权利保障,关联类别可结合企业经营发展计划,以及品牌知名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整体上,餐饮企业重点选择餐饮主营服务,再根据自身经营范围及发展计划,选择食品、食材、生鲜农产、调味品、酒饮料及食品加工服务等关联产品服务。商品选择参考标准如下:


(1)核心类别为43类


43类(餐饮):1、餐厅;2、餐馆;3、酒吧服务;4、流动饮食供应;5、茶馆;6、私人厨师服务;7、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8、假日野营住宿服务;9、提供野营场地设施;10、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2)关联类别29类、30类、31类、32类、33类、35类、40类


29类(食品鱼肉):1、肉;2、鱼(非活);3、肉罐头;4、速冻方便菜肴;5、蛋;6、奶制品;7、食用油;8、加工过的坚果;9、干食用菌;10、豆腐制品。


30类(食品佐料):1、调味品;2、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3、食用淀粉;4、方便米饭;5、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6、谷类制品;7、面条;8、糖;9、咖啡;10、茶。


31类(生鲜农产):1、谷(谷类);2、活动物;3、活鱼;4、活家禽;5、软体动物(活的);6、新鲜水果;7、新鲜蔬菜;8、鲜食用菌;9、未加工谷种;10、植物。


32类(啤酒饮料):1、啤酒;2、矿泉水(饮料);3、植物饮料;4、豆类饮料;5、果汁;6、汽水;7、无酒精饮料;8、水(饮料);9、含果汁的非酒精饮料;10、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


33类(酒精饮料):1、酒精饮料原汁;2、蒸馏饮料;3、含水果酒精饮料;4、汽酒;5、果酒(含酒精);6、葡萄酒;7、酒精饮料(啤酒除外);8、烧酒;9、清酒(日本米酒);10、白酒。


35类(商业经营):1、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饭店商业管理;4、为他人推销;5、市场营销6、人事管理咨询;7、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8、广告;9、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10、自动售货机出租。


40类(食品加工):1、食物熏制;2、定制生产面包;3、面粉加工;4、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5、榨水果;6、食物冷冻;7、油料加工;8、研磨加工;9、动物屠宰;10、雕刻。


五、对于餐饮企业而言,商标使用中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答:餐饮企业在使用中应该注意如下事项:


1. 按照申请或核准的商标标样规范使用商标。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属于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权责令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同时,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也可能落入他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进而产生商标侵权风险。


2. 尽可能在商标核准注册后才开始使用商标,以避免侵害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在申请阶段就开始使用,建议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查询是否存在在先的注册商标,避免侵权。同时注意申请中的商标不能标注注册商标标识“®”。


3. 对于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将区分作为商标的使用以及作为商品名称等描述性词语的使用,避免弱化商标的显著性。具体可以通过字体颜色、字体、大小等方式,将商标文字与其他文字进行区分,并尽可能标注注册商标标识“®”。


六、在遇到他人侵害自身注册商标时,应当正当、合理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避免被认定为是“碰瓷式维权”?


答:首先,在遇到他人侵权自身注册商标权时,权利人应该坚决采取维权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强保护政策所鼓励的。但是,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更多关注规模较大的侵权者和故意侵权者。对于因为经营地域差异等原因,对自身影响有限的小微经营主体,同时侵权者数量又较多的情况,个人建议权利人采用先通过发函或者发送声明等非诉讼方式,以制止侵权为主要目的,如果侵权者继续故意侵权再提起诉讼,以平衡社会公众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避免被认定为是“碰瓷式维权”。


Copyright 江苏商标网 All Right Reserved 苏ICP备10069325号
主办单位:江苏省商标协会 业务指导:江苏省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