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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撤三”是否等同于“商业撤三”?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发布时间:2022-05-30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3月29日发布《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国知发办函字〔2022〕54号),通知第三点“强化系统治理,依法从严惩处”就指出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商标注册秩序源头治理、推动有序开展“公益撤三”、释放闲置商标资源。


这篇通知发文的重点本应该是“打击恶意注册商标”,大家的焦点却都放在了“公益撤三”,更有公众号直接以此作为标题。确实,最近这几年“打击恶意注册商标”的高压态势一直在保持着常态化进行。就在最近国新办举行的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表示:“今年第一季度,我局在审查程序中驳回恶意囤积商标1.22万件,驳回恶意抢注商标1628件,依职权主动无效宣告707件。并分两批对恶意抢注涉及冬奥会、冬残奥会的1742件商标及其申请人、代理机构予以通报曝光。”经查证了解,自从“雷神山”、“火神山”等一批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集中驳回公告发布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先后十余次进行整治行动,驳回包括“李文亮”、“丁真”、“清澈的爱”、“杨倩”“陈梦”“全红婵”、“冰墩墩”“谷爱凌”在内的一系列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及重要赛事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所以,需要明确的是,“公益撤三”提出目的是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业内人士一般简称为“撤三”。此条款常常被用作对他人在先商标提起撤销的常用手段。俗话说,“无利不起早”。不难理解,提出撤销需要准备相应的资料、撰写申请书、还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既耗费时间、精力,还要花费金钱。如此一来,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人愿意使用这一方法呢?究其原因,一部分可能是由于自己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于是乎就采用“撤三”的方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倘若在先障碍被排除了,自身的商标自然而然就能够得以通过,这也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之一。同时,还有一部分人会借此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方式,让友商的知识产权权利基础处在一种不稳定的情况,进而连锁效应导致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此外,还有一部分公益组织或平台已经在做类似于“公益撤三”的工作,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一些可能不利于地区或行业经济发展的商标提出撤销。据了解,在笔者所处的城市,就有某一家联合会一直持续关注商标公告。对疑似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商标进行监控,并在适当的时候委托相好的商标代理机构付诸行动。


可是,为什么要选择的是“公益撤三”?却不是“公益异议”、“公益复审”亦或者“公益无效宣告”呢?熟悉商标流程的朋友应该都很清楚,初审异议的公告期仅仅只有三个月的时间。若不是商标领域的专门从业人员,估计很少有人会经常盯着商标局每月四次的初审公告,难以及时地发现潜在的恶意对象。即便留意到了,准备素材的时间也相对紧张,再给三个月的补充材料时间可能都未必够用。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与之相似的还有无效宣告,也要求申请主体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时间期限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相比较之下,撤三对主体没有要求,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时间范围自商标注册之日起满三年即可,理论上来说无论是注册3年还是30年都适用此条;申请书式的填写十分简单,此前甚至只需要一句话就可以提交,无需准备额外的证据材料;而且,撤三申请的官费还更加便宜,如今通过网络电子提交还能享受九折优惠。如此多的优势,正是“撤三”受人青睐、频繁被使用的缘由所在。对于商标局审查员来说,审理此类案件不需要拿着放大镜去比对不同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异同,只需要审查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是否能够有效证明即可。而一些人可能因为地址变更没有收到答辩通知书、又或许压根没有真实使用商标,故而没有提交使用证据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相当于进一步地减轻了商标局的工作压力。


回归到通知发文。此份通知是国家层面首次提出“公益撤三”这种新概念。不过,“公益撤三”与原本的“商业撤三”应该如何进行区分呢?在本次通知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也没有关于“公益撤三”的任何具体办理指南,仅仅只是释放信号、一句带过。坊间猜测,可能会针对社会公益组织提出的商标撤三请求,不收取或者少收取撤三申请官费,以降低商标撤三申请成本。


笔者认为,首先,办理“公益撤三”的主体不应当仅局限于社会组织或公益团体。最近一段时间里,全国各地疫情处于高发态势。我们看到许多公司都主动无偿地捐款、捐物,一些企业职工就地转变为志愿者,积极投身抗疫一线。也就是说,商业实体一样是可以开展公益活动的。同样,即便是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社团法人执照的非企业单位,如果他们有想法的话也能够承接商业项目甚至投资设立企业。假若以主体单位身份为由“一刀切”,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发文指出,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根据可靠来源的百科解释,社会力量,指能够参与、作用于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党群社团、非营利机构、企业等等)。从而可见,企业也是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要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那就不可能把全国超1.5亿户的市场主体排除在外。


其次,如果执意要将“公益撤三”的提出主体限定为社会组织,可能会引发商标秩序的混乱。如前所述,一些行业商协会实际上已经在开展“类公益撤三”的行为了,不过就目前而言,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他们只能够和一般的主体一样,按照普通流程提起商标撤三、异议或无效宣告。假如说只允许社会组织发起“公益撤三”,等同于为他们开辟了“绿色通道”。未来,这些组织的主要职责可能就会转变为天天盯着其他公司的注册商标,然后批量的去提交撤三申请,无形之中给他们授予了“执法权”,当起商标界的“太平洋警察”,完全偏离了“公益撤三”释放闲置商标资源、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本意。


再次,“公益撤三”业务的办理,必须要提出更高的要求,设立一定的门槛或标准,并与现存的“商业撤三”区别开来。既要实现调度市场资源的作用,也要谨防别有用心之人变为利己的私器。就如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相关授权、地方志、地域范围划分、品质与地区因素存在关联等文件,在提交的声明中还需要附上使用管理规则、专业检测能力人员设备清单等辅助材料。通过补充额外辅助证明材料的方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给“公益撤三”加码。还可以参考今年(2022年)1月14日颁布的《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其中的办理条件就明确了应当有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或者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理由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至于是否需要降低或免除官费,可能并不是“公益撤三”所必需考虑的要点。就像前面提到的“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并不需要申请人额外支付费用,但本应该支付的商标注册官费也不会减少。无独有偶,参考同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业务,如今各地陆续设立的保护中心可以提供专利快速预审服务,这项业务也是免费的公益服务。其实,我们还可以进行假设性的反向推理。如果“公益撤三”在官费方面可以折扣甚至免除,是否必然会激励社会各界踊跃地向商标局提起“公益撤三”呢?这个问题仍然有待商榷和探讨。笔者浅薄地以为,“撤三”业务官费本就比其他评审类案件的业务要便宜,都已经肯花这个价钱的人不在乎再多或再少那么一点点。“公益撤三”出现后,必定会和“商业撤三”抢生意。一部分本来想要提交“商业撤三”的申请人发现自己符合“公益撤三”的条件,就会转到“公益撤三”的渠道。而一些原本没有打算提交撤三的申请人,也并不会仅仅因为官费能减少个“仨瓜俩枣儿”的就无端地产生提起撤三的念头。而且,既然国家知识产权局能从国家层面提出“公益撤三”的构思和考量,肯定会有与之配套的资金和人员负责跟进工作。与其说在费用方面下功夫,倒不如考虑压缩审查时间会显得更有意义。由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法律限制,提出申请人不得不等够三年方可提出。从客观上来说,在这三年的时间内该商标已经处于闲置状态。而审查审理的时间过长无疑是在纵容闲置商标继续浪费。


最后,“公益撤三”的推行无疑会给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增添一定的工作量,让本就人手不足的商标局及审查协作中心压力甚大。此外,一些商标持有人也会提心吊胆,担心自己的商标随时有可能会被“公益撤三”来记当头一棒,给社会增加恐慌。正如笔者曾在《商标代理手记(七)》所写道的那样,最终演变成“撤三”与“反撤三”之间无休止地斗争。犹如天平的两端,此消彼长。如何保持良性的平衡,才是“公益撤三”需要解决的终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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