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取得和行使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构成权利滥用,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周大福在线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周大福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认定上诉人马某某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周大福公司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该行为构成权利滥用,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马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时主张,马某某于2008年5月6日在第14类珠宝首饰上申请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2010年3月28日核准注册,马某某已使用该商标生产销售“骄人”品牌系列钻石。马某某发现周大福公司在京东公司平台店铺销售“骄人”系列的戒指、项链,马某某认为周大福公司、京东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大福公司、京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大福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骄人”标识具有正当性,并未侵害马某某就“jiaoren骄人”商标享有的商标权。故判决驳回马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马某某申请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1.就商标显著性而言,马某某在后申请注册的“jiaoren骄人”商标与周大福公司在先使用的“骄人”标识在文字组合、排版设计、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
2.就主观意图而言,周大福公司于2006年推出“骄人”系列钻饰产品,后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周大福“骄人”系列钻饰产品及其“骄人”标识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此种情况下马某某于2008年申请注册与周大福公司“骄人”标识近似的“jiaoren骄人”商标,主观上难谓善意。
3.就商标使用而言,马某某提交的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其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后,进行了商标许可授权,并不能证明“jiaoren骄人”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4.考量马某某申请注册的其他商标情况。经查马某某还申请注册了“泰勒”“今伯利”“今仕福”“穗好床垫”“泰勒伯顿”“格里奥·皮里”等30多件商标。前述商标类别跨度较大,分属不同行业,其中包含与案外人的“金伯利”“穗宝床垫”等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外形近似、类别相同或类似的商标。马某某并未证明其注册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或对其注册商标需求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认为其存在明显的囤积商标行为。
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马某某申请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在本案中据以主张商标权利的权利基础不具有正当性。
二、马某某向周大福公司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
1.在先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周大福金行(深圳)公司在马某某申请“jiaoren骄人”商标之前已经实际在先使用“骄人”作为系列产品名称,存在在先权利,故对马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现马某某再次以相同理由就周大福公司在京东公司平台销售周大福“骄人”系列钻饰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主观上难谓善意。
2.马某某申请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jiaoren骄人”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或使用事实。此种情况下,周大福公司向正当使用“骄人”标识的周大福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并要求赔偿,明显构成权利滥用行为。
综上,周大福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骄人”标识的行为并未侵害马某某就“jiaoren骄人”商标享有的商标权。马某某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周大福公司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该行为构成权利滥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本案明确了“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的裁判规则,一方面引导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明确商标法旨在对正当使用行为提供法律保护,对权利滥用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